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文号:浙高法〔2009〕247号
颁布日期:2009-07-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浙高法〔2009〕247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09)民四他字第10号]的要求,我院指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自2009年9月1日起,发生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由上述基层法院管辖;

2、上述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上诉案件由各自上诉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上述基层法院要设立专门的审判庭或者合议庭,配足配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力量,加强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审判水平,规范审判程序,确保审判质量;

4、上述基层法院在今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过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逐级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涉外管辖通知

抄送:最高法院民四庭

(共印200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09年7月21日印发

高人民法院

关于授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09)民四他字第1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9]40号《关于请求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法院为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授权你院指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上述四个基层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上诉案件由各自上诉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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