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危险物品治安管理八条严管措施》、《打击组织强迫妇女卖淫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六条严管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危险物品治安管理八条严管措施》、《打击组织强迫妇女卖淫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六条严管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公安厅 | 文号:浙公通字(2010)48号 |
|---|---|
| 颁布日期:2010-04-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危险物品治安管理八条严管措施》、《打击组织强迫妇女卖淫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六条严管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0)48号
浙江省公安厅危险物品治安管理八条严管措施
为切实加强对危险物品监督管理工作,严防危险物品流失和公共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规定的处罚幅度予以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拘留;违反国家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以非法使用爆炸性物质论处。上述危险物质发生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以5日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以10日拘留。
二、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或者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以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三、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对爆破作业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爆破作业人员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四、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其中,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处2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五、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罚款。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建立、落实剧毒化学品登记制度的,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的,处以5万元罚款。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匕首、弩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以5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非法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以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其中,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枪支予以没收,处以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
八、出租、出借枪支的,处以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同时依法没收枪支。
浙江省公安厅打击组织强迫妇女卖淫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六条严管措施
一、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嫖宿幼女的,一律严惩。
二、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首次查获的,一律依法停业整顿;第二次查获的,一律依法吊销证照。
三、旅馆、酒吧等服务场所,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活动放任不管,经处罚后再次查获的,一律罚款10万元。
四、对出租、转包、参股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会所等经营项目,涉嫌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犯罪的,非法所得一律追缴。
五、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屡教不改的,一律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
为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依照《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以下措施: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从重罚款。
二、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留。
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一律对指使者处十五日拘留,对作业人员处五日拘留。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大量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一律临时查封。
五、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的,一律临时查封,从重罚款。
六、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不能立即改正的,一律从重罚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
七、公众聚集场所在疏散通道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一律从重罚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
八、公众聚集场所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留。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依法严肃查处外,还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有关术语和定义
1.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公共娱乐场所是指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3.消防设施是指《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下列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自动消防设施是指其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4.消防器材是指移动的灭火器材、自救逃生器材;主要包括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消防水带、消防水枪、逃生绳、缓降器、简易呼吸面罩等。
5.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6、从重罚款是指在各地对应的消防行政处罚罚款额度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对行为人适用上限确定罚款额度。
浙江省公安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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