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92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同)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15元调整为14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25元调整为11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30元调整为107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40元调整为820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85元调整为650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

四、本次调整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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