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异地迁移缙云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松岩百廿间的批复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异地迁移缙云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松岩百廿间的批复

缙云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迁移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松岩百廿间”的请示》(缙政〔2014〕2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好溪水利枢纽工程潜明水库项目建设,同意你县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松岩百廿间实施异地迁移保护。

二、你县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文物迁移保护方案,落实迁移保护资金和保护措施,报经省文物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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