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部门《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浙政办发〔2011〕79号
颁布日期:2011-08-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部门《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7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经信委、省物价局、浙江电监办、省电力公司制定的《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省经信委省物价局浙江电监办省电力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制订本办法的目的是,保证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引导高耗能企业加大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力度,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促进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和保护环境,推进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

第三条差别电价政策是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水平,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加价政策提高电价。

第四条省经信委、省物价局、浙江电监办、省电力公司联合设立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工作小组(以下称省工作小组),负责全省差别电价政策执行的组织和协调。省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根据国办发〔2006〕77号文件,对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八个高耗能行业实施差别电价。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在报经省工作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扩大差别电价实施的行业范围。

第六条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的认定,主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的认定标准,对企业生产设备、工艺和设备投产时间等进行审查。

我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的认定标准,由省工作小组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设区市政府是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成立由经信、物价、电力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小组,根据当地结构调整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开展对部分高耗能行业企业情况的调查摸底,组织做好本地企业的认定和执行工作。对认定有疑义的企业,各设区市政府可报省工作小组办公室决定。

第八条各设区市在甄别和拟定当地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后,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抽样核查,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后确定的企业名单由各设区市政府报省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各设区市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按照标准认真开展差别电价执行工作,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

第十条各设区市要加强对差别电价执行情况的动态监管和政策宣传,及时发现和研究差别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对企业因转产、关闭以及技术改造而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后,不再属于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范围的,及时核实调整。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根据各设区市最终确定并备案的名单所列淘汰类、限制类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不得对名单所列企业进行减免,也不得对名单以外的未经认定的企业擅自加价。

第十二条省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处理差别电价执行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三条差别电价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按照“谁征收、谁使用”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由各级财政专项用于推动当地结构调整和节能降耗。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调整产业政策和差别电价政策,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委、省物价局、浙江电监办、省电力公司按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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