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林业系统开展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全省林业系统开展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试点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司法厅 | 文号:浙司〔2010〕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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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在全省林业系统开展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司〔2010〕102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林业局:
为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政法三项重点工作,服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保障改善民生中的职能优势,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2008〕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林业系统开展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全省林业系统开展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浙江是“七山一水二分田”的省份,全省现有林地面积9966.9万亩。全省51个林区县人口达3024万人,占全省人口的63%,其中依托林业生活来源的有1706万人。2006年,针对第一轮山林承包合同已经到期或将陆续到期的实际,我省及时部署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并积极推进配套改革。通过规范林权流转,我省现已累计流转林木、林地面积1093万亩。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广大林农在生产、生活等方面遇到的涉林法律问题不断增多,经常面临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
在全省林业系统开展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试点工作,为林农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可以更好地把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消灭在基层,从源头上预防化解涉及困难林农利益的矛盾纠纷。各地要充分认识在全省林业系统开展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重视和加强涉林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社会主义新林区建设中的应有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对林改重点领域、重点对象的法律援助宣传,提高法律援助林区知晓度,为林农在林地承包经营、勘界发证、林权流转、林权抵押、森林保险、征地补偿等方面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在林区的覆盖面,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涉林法律援助需求;注重通过法律援助工作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帮助、引导弱势群体依法正确表达利益诉求,努力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范有序进行,实现生态环境受保护、林农权益得保障、林区更和谐的目标。
二、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
经研究,确定省林业厅、丽水市林业局、衢州市林业局、湖州市林业局、庆元县林业局、龙泉市林业局、遂昌县林业局、松阳县林业局、缙云县林业局、衢州市衢江区林业局、江山市林业局、开化县林业局、安吉县林业局、长兴县林业局等14个单位为试点单位,其中省级1个,市级3个,县级10个。
林业法律援助工作站由试点林业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建立。工作站的名称由所属的法律援助中心名称+林业机构名称+工作站组成。如:丽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市林业局工作站。省林业厅建立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省林业厅工作总站。工作站(总站)站长由林业局(厅)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林业局(厅)法制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站(总站)日常工作由林业部门主管,接受法律援助中心业务指导。
开展建立林业法律援助工作站试点工作时间,自2010年7月初起至2011年6月底止,为期1年。试点工作结束,省司法厅和省林业厅将对试点工作作出总结,并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试点单位进行表彰。自2011年7月起,全省林业系统将全面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三、林业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职责
林业法律援助工作站按照省司法厅《浙江省部门行业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浙司〔2009〕80号)的规定进行管理、运作,根据行业特点和不同层级,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省林业厅工作总站
1.管理全省林业系统法律援助工作站;
2.制定全省林业系统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方案、计划、目标和阶段工作任务;
3.与省司法厅研究、协调全省林业系统法律援助工作。
(二)市林业局工作站
1.管理全市林业系统法律援助工作站;
2.解答林农涉林法律咨询;
3.开展涉林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宣传;
4.向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工作站工作情况和信息;
5.协助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相关事宜。
(三)县(市、区)林业局工作站
1.对林农因涉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法律援助中心报送;
2.解答林农涉林法律咨询;
3.开展涉林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宣传;
4.向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工作站工作情况和信息等;
5.协助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相关事宜。
四、加强领导,分工协作,切实抓好试点工作
开展试点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和林业部门,要建立分管领导牵头、法律援助和林业法制部门参加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会商机制,定期研究分析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健康发展。林业部门要将熟悉林业业务,服务意识强,能够熟练运用林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政策向林农提供帮助的人员充实到工作站,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办公场所和设施,确保相关经费保障,使工作站正常运作。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林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供有关学习和宣传资料,传递行业和司法信息,着力提高林业工作站的“软件”建设水平。法律援助中心要及时审查林业法律援助工作站报送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指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熟悉林业法律政策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师进行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帮助林业工作站提高初审水平。对林农的法律援助需求,努力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
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省司法厅和省林业厅。
附件:1.法律援助申请表
2.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注:联系人:省司法厅吴云燕,电话:0571-56363282;
省林业厅黄辉,电话:0571-8739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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