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实行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司法厅文号:浙司〔2010〕30号
颁布日期:2010-03-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全省实行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制度的通知

浙司〔2010〕30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直律师协会:

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制度,是指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对符合法律援助基本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代理法律援助机构先行受理并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案件报送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审批,按照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给予法律援助的制度。实行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制度,将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积极推进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优势。现就全省实行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制度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在全省实行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制度,是整合司法行政职能资源,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进一步健全法律援助网络,不断完善和丰富便民利民措施,使广大困难群众寻求法律援助更加方便易行的重要举措;是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有效途径。实行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可以使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都成为法律援助受理点,极大地方便广大群众申请法律援助,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树立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和各法律服务机构要充分认识实行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制度的重大意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厅的部署要求上来,结合三项重点工作的推进,认真抓好制度的创新和落实。

二、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各法律服务机构特别是以民、刑法律事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明确人员,结合业务开展,主动向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的当事人宣传、介绍法律援助制度,指导当事人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和准备相关材料,在初审合格后及时将申请材料报送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法律援助中心要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事法律援助代为受理和初审工作的人员,就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经济困难标准、相关证明材料及其认定、工作流程和职责要求等进行培训并提供有关文件、文本和工作资料。要及时向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各种法律援助宣传资料,并加强指导和交流,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法律服务机构成为法律援助的接待站、受理点和宣传窗口。要及时审核法律服务机构经初审报送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批准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和理由,并与报送材料的法律服务机构一起分析原因,帮助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批准的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原则上指派代为受理的法律服务机构办理;代为受理的法律服务机构缺乏办案力量的,可以指派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办理。

三、统筹协调、狠抓落实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法律服务管理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共同研究落实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制度。要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及时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使法律援助这项党和政府的惠民工程更加便民、优质和高效,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法律服务机构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进一步密切法律服务机构与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协作,做实做精法律援助案件受理代理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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