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司法厅文号:浙司〔2010〕1号
颁布日期:2010-0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司〔2010〕1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精神,结合我省现阶段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现状,现就全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建设

1.县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单独设置,并达到定编制、定职能、定岗位、定人员。

2.县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有单独或与法律服务中心合署的办公场所、沿街一楼的接待窗口、单独的法律咨询室、醒目的法律援助统一标识、工作所需的办公设施和残疾人无障碍通道,要有专人接待,要有完善的工作台帐和业务档案。

3.县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电话,专线电话应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听、登记,建立专线电话管理制度。

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咨询专线平台。

4.依托乡镇司法所,建立、健全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完善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有场所办公、有专人接待、有经费办事、有规范的名称、有规范的工作台帐和业务档案。

应在村居和有条件的规模企业、人群聚居点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对法律援助联络点实行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二、队伍发展

5.法律援助机构人员配备与工作开展相适应,市级法律援助中心应当配备6名以上专职人员,城市规模大、业务量多的市,应当配备更多专职人员;县(市、区)级法律援助中心应当配备4名以上专职人员。工作人员中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占50%以上。

6.制定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联络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人才培训发展五年规划,明确年度培训工作目标,提出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和工作方案,年终对培训结果进行评估。

7.建立疑难案件咨询专家队伍,聘请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社会形象佳、热心公益事业的资深律师作为法律援助顾问律师或咨询专家律师。

8.认真开展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的日常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深入调查研究法律援助工作情况,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每年完成一定数量的调研或工作研究性文章。

9.鼓励和吸收社会力量支持、帮助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具有法律知识或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的其他专业知识,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和管理制度。

三、业务开展

10.充分发挥“12348”法律援助咨询电话在解答问题、宣传法律、解疑释惑、疏导怨忿、化解矛盾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发挥好党和政府了解民情、收集信息的窗口、桥梁作用,注意分析、归纳、提炼咨询中得到的重要情况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上报党委政府或转达有关部门。

11.加大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力度,努力做到“应援尽援”,办案数量与群众需求相适应。实行法律援助案件补助与办案质量挂钩制度,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合格率在99%以上。

12.认真接待和处理来电、来访和来信,准确、及时、热情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对提出不合法、不合理要求或者无法满足其要求的当事人,认真做好疏导、解释和说服工作。

13.及时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符合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及时指派办案人员;不符合条件、不能予以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对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及时指派律师办理。

14.法律援助人员认真负责办理案件,及时会见当事人,全面收集证据材料,认真拟写代理词或辩护意见,按时出庭,依法履行职责。代理或辩护工作做到材料齐全,程序完整,工作到位,保证质量。

15.法律援助机构对指派的案件应当采取旁听庭审、电话回访、上门征求意见、抽查案卷材料等方式监督办案质量,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对指派的案件开展网上跟踪调查的方式监督办案质量,并定期通报办案质量检查情况。重大疑难案件应当旁听庭审和进行回访,努力实现案件质量有效投诉“零增长”。

16.大力推广“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一站式”服务和“零距离”、“零等待”、为特殊群体当事人开辟“绿色通道”等便民措施,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积极探索、完善和创新各种便民利民措施,最大限度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四、工作管理

17.根据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法律援助发展远、中、近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应当及时报送上级法律援助机构。

18.认真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9.建立、完善接待、受理、指派、办理、咨询登记、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考核、数据统计等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工作守则、档案管理、学习培训、财务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等工作管理制度。

业务管理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客观变化,及时作出修改和调整,并且每年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

20.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财务管理制度,严格依照《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法律援助补助经费管理使用规定(试行)》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使用和管理法律援助经费。建立专项经费单独帐目,健全收支台帐,严守财政纪律,做到专款专用、一案一补。妥善保存相关票据材料,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检查、审计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

每年用于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补助,市级不低于法律援助经费总额的65%;县(市、区)级不低于法律援助经费总额的70%。

21.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考核、奖惩机制,法律援助工作情况纳入司法行政年度综合考核体系。对工作先进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2.根据工作实际,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机制,协调处理法律援助工作和办案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优化法律援助资源配置,妥善解决本地区力量不足等法律援助资源自然配置对工作造成的客观困难。

23.运用司法部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各地自行开发的法律援助工作平台,准确、及时录入案件、咨询、机构、人员等各种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县(市、区)、乡(镇)法律援助机构联网运作,进行网上审核、审批和指派。

五、信息宣传

24.建立和培养法律援助信息员队伍,确定专人负责信息宣传工作。畅通信息收集、报送渠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信息。遇有重大活动或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25.准确、全面、及时地做好法律援助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为上级机关全面分析、谋划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做好数据使用工作,通过数据分析、研究,总结、指导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

26.不断完善“12348”法律援助咨询舆情分析月报、双月报或季报制度,通过认真分析业务数据、提炼信息情况,对社会动态、趋势进行预测并提出建议,及时上报党委政府和送达有关部门,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当好参谋。

27.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针对当地实际,制定法律援助宣传五年规划,将法律援助宣传纳入全民普法规划;明确年度和各个时段的宣传重点和重点宣传领域,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和工作方案,年终对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及成效进行总结、评估。

28.认真分析研究经济困难群众的行业分布、年龄结构、文化程度、主要特点、援助需求和了解信息的方式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以农民和农民工作为宣传重点对象,以农村、农民与农民工集聚地作为宣传重点区域,以法律援助的作用和如何请求法律援助为重点宣传内容,积极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

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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