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司法厅 | 文号:浙司〔2009〕136号 |
|---|---|
| 颁布日期:2009-09-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司〔2009〕136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最近,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司发〔2009〕1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省法律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领会,全面正确把握《意见》精神
《意见》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新需求,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对我省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组织全体人员,特别是从事法律援助管理和服务的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切实做到三个“重点把握”:一是重点把握司法部在现阶段出台《意见》的大背景、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重点把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总要求和总目标,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大方向和着力点;三是重点把握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任务,理清工作思路,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二、强化工作措施,实现法律援助工作新突破
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省厅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部署,查找薄弱环节,研究制定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措施,力求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新突破:
(一)要在落实好政府责任上有新突破。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领导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讲话精神,汇报司法部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总要求、总目标,汇报当地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和遇到的问题,依法推动党委、政府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法律援助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要在加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上有新突破。要进一步加大县(市、区)级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力度,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没有独立的机构、没有专职人员、机构事业性质难以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等问题,根据实际需求,配齐配强专职人员,安排或聘用具备律师资格或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使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力量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要推动乡镇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进一步支持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工作,切实发挥好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
(三)要在完善便民措施上有新突破。要继续做好“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构建工作,着力推行“一站式”服务。已经建成的地方,要在进一步完善功能,充分发挥好便民利民作用上下功夫。借助全省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网络建设,逐步推行网上案件受理、审批、监管制度,努力做到让求助群众“零等待”;下大决心、花大力气,着力建设好沿街一楼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及无障碍信道,使求助群众看得见、找得着、进得了。未建或正在建设的单位,要按照“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的思路,深入研究、逐步推进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公证、律师等职能资源的有机整合,以法律援助接待“窗口”、“12348”舆情咨询平台、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等为依托,稳步推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着力构建县域法律服务集群体系和协作机制,形成司法行政法律服务的综合优势。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将“12348”法律援助专线升级为咨询平台,进一步发挥好群众求助最便捷的咨询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做好“12348”舆情分析工作,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法律援助区域协作规定》,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
(四)要在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上有新突破。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不断强化工作责任心,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水平。要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要求和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接听接待、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规范化水平;健全完善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办案质量跟踪、检查、评估、公布和投诉查处制度,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水平。要通过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发挥好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在法律援助质量监管上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加大对重大、疑难和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控力度,可以通过聘请法律援助专家律师等形式,加强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分析、指导和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着力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五)要在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上有新突破。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困难群众的行业分布、年龄结构、文化程度、主要特点、援助需求和了解信息的主要方式、渠道,将法律援助宣传作为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积极探索和实施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开展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记忆深刻的宣传活动,让更多的困难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知道怎样申请法律援助,学会通过法律援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利用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村居联络点植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开展宣传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宣传的实效性。要将农民和农民工作为宣传重点,借助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通过组织开展大型广场咨询活动、文艺演出、志愿服务、巡回宣传、公益广告、印发挂历年画、聘请形象大使和在农民工聚居地设立联络点等形式,不断提高和扩大法律援助在困难人群中的知晓率和影响力。
(六)要在建立完善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机制上有新突破。要加强与法院、检察、公安、财政、劳动、工商、土管、城建、卫生、档案等部门的沟通、联络,建立完善工作配合、协作机制,定期沟通相关信息,及时会商重要事项,积极协调和妥善处理“12348”法律援助专线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切实解决当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在调查取证、会见被告、沟通信息、复印材料和取得判决书等方面存在的困难,为律师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人员创造良好的办案条件。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意见》精神落到实处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负责,法律援助机构具体实施,加强对《意见》精神贯彻工作的督促检查,不断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提出新举措,确保《意见》精神落到实处。要将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与贯彻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结合起来,与开展“法律援助便民主题活动”结合起来,务求工作取得实效。要注意在贯彻《意见》精神工作中,培养和发现先进典型,为更好地推进工作树立榜样。
各地在《意见》精神贯彻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九年九月二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