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看守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看守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公安厅 | 文号:浙司〔2012〕1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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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看守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公安(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公安机关在刑事法律援助领域的工作衔接,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看守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看守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重要性
在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援助机构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渠道的具体实践,也是公安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化看守所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在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便于公安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通知辩护,便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申请法律援助,对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具有积极意义。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认识在看守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从更好地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齐心协力将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好、管理好。
二、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管理及主要职责
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商当地公安机关设立,并逐级上报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备案。工作站的名称由“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名称+看守所名称+工作站”组成。如: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市看守所工作站。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作为当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的分支机构,站长由看守所相关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看守所和法律援助中心共同指定,接受法律援助中心业务指导。
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按照省司法厅《浙江省部门行业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运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开展法律咨询。工作站负责日常法律援助咨询工作,免费为来所办事的在押人员亲属及社会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收集、复杂、疑难法律问题,报送法律援助机构集中解答。
(二)受理援助申请。工作站负责在押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的初审工作,认为符合条件的,及时报送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受理。
(三)转交辩护通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各刑事侦查部门可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的通知书经看守所工作站转交给法律援助机构。
(四)开展法制宣传。组织律师为看守所在押人员开展法律知识讲座,进行普法知识教育,解答在押人员法律方面的问题。
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应根据工作需要向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报送工作情况和信息,并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三、加强对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工作,做到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全面落实工作措施,确保2013年6月底前在全省看守所全面完成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任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作为当前加强刑事法律援助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协助看守所工作站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及时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宣传资料、法律援助申请表格等材料,方便申请人查阅。律师力量充足的地方,可以实行援助律师派驻制度,由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律师到看守所轮值办公。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建设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作为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监管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看守所要选派政治素质高、有法学专业背景的同志负责组织开展和协调法律援助工作;要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工作制度。
请各设区市司法局、公安局于2013年2月20日前将辖区内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以及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进展简要情况等进行汇总,分别上报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省公安厅监所管理总队。暂时没条件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看守所,要与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工作联系机制。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公安厅
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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