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军区政治部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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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浙司〔2012〕118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为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军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拥军优属是我党我军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开展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是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和光荣任务。多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保障工作,涉军法律援助创造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当前,我省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部队和军人军属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断增加。妥善处理好涉军涉法问题,切实维护好部队和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对促进军人安心服役,提高部队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巩固国防安全以及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好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要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自觉性,开拓思路,创新方法,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共同把法律援助拥军维权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强化措施,进一步提高涉军法律援助工作质量
(一)降低门槛,扩大范围。现役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及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军属提供乡镇人武部出具的与军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卡”,可免审经济状况获得法律援助。逐步将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军属的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军人军属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优抚优待金发放纠纷以及涉及部队和军人军属的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等纳入援助范围。根据实际,可以在现有法律援助受案范围之外受理军人军属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
(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要按照省司法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在驻浙部队团以上单位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浙司〔2009〕189号)要求,配强配齐工作人员,落实相关工作条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驻浙部队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范建立和正常运行。乡镇(街道)武装部可以根据条件设立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联络员,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提供帮助和联络服务。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法律援助机构要简化受理程序,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对行动不便的老年或者残疾军属,要提供上门服务;加强对军属发放“法律援助卡”工作;立足军人军属的现实需求,坚持日常法律咨询与定期组织集中咨询活动相结合。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日常咨询工作,部队要为官兵获得网上法律咨询提供便利。
(四)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提高质量作为加强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强“12348”法律咨询专线平台建设,提升法律咨询接待能力和接待质量。要改进案件指派方式,指派具有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的律师为军人军属提供援助。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实施点援制服务。要规范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促进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开展。
(五)加强舆情分析工作。驻浙部队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加强舆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工作,提升涉法舆情的研判能力。法律援助机构在咨询、办案等工作中,要注重收集、上报涉及军人军属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舆情信息,建立“收集、研判、处置、服务”四位一体的法律援助舆情工作机制,更好地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广泛宣传,着力增强军人军属的维权意识与法律援助知晓率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系统要积极组织开展针对军人、军属的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宣传法律援助的政府性、公益性以及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申请及办理程序、受援人权利义务等内容,宣传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及联络员职责,使军人军属掌握法律援助维权渠道。部队单位要将法律援助纳入政工网宣传内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印发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卡”,在征兵过程中发放到每一名军人及军属。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结合实际,开展法律援助进军营咨询和援助活动,确保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知晓率不断提高。
四、通力协作,加强对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和驻浙部队要着眼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把涉军法律援助纳入双拥共建和社会管理创新之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当地法律援助工作规划,列入司法行政工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法律援助机构要优先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事项,抓好驻浙部队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和联络员培训纳入当地法律援助业务培训规划。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要重视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协调驻浙部队与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衔接配合机制,逐步建立涉军法律援助联络员队伍。
文件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司法厅和省军区政治部。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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