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杭政办函〔2012〕182号
颁布日期:2012-06-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意见

杭政办函〔2012〕1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及时、有效、准确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及时、准确地报送应急信息,有利于各级各部门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必须要予以高度重视,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和监督,确保本地区本部门信息报送的及时准确。

二、进一步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内容

(一)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参照市级专项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明确的事件等级)和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以及已发生的信息。

(二)可能引发或发展为事件、案件、事故、灾情、疫情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不稳定因素和其他特殊情况的信息。

(三)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人员身份特殊,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三、进一步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程序

(一)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处理工作由市应急办(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

(二)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初报信息应报至市应急办(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送市委办公厅信息处、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之后应继续上报有关事态进展情况。

(三)市应急办(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在接到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紧急信息后,要及时报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批;

领导签批或明确意见后,值班人员应及时以短信方式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秘书长及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市应急办主任,并按签批范围复印送市委、市政府领导以及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批或明确意见后,值班人员应在第一时间(15分钟内)通过电话、短信或传真等方式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并确认其是否收到。

(四)市应急办(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紧急信息后,要及时报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批;按签批范围复印送市委、市政府领导以及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并以短信方式报告上述领导,同时确认其是否收到。

(五)休息日(节假日)及夜间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直接报市应急办(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经值班人员请示值班领导后进行处置。

(六)需上报省政府应急办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市应急办主任审核,报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定后,再予以报送。

四、进一步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不断提高信息报送的质量与时效,确保市区上报信息的时间要求控制在2小时内,县(市)上报信息的时间要求最迟不超过3小时。

(一)拓宽信息报送渠道。

1.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统一、开放的信息接报平台,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经核实后通过应急平台向市应急办(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有条件的同时报送图象(图片)信息。上级业务部门有要求的,应同时抄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进行口头报告,再书面报送。

2.进一步整合我市各类应急信息接警系统,逐步完善社会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城市救援等接报平台,24小时接受公众应急事务报警。

3.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在企业、学校、社区、农村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建立风险隐患报告机制。

(二)提高信息报送质量。

1.要准确及时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主要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件起因、性质、基本过程、信息来源、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要求内容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并注意做好续报工作,确保信息的连续性。

2.要加强对基层信息报送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机制,查找薄弱环节,不断总结经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3.要加强对信息报送人员的培训,选用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从事信息报送工作。

五、进一步落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责任

(一)市应急办及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级各部门信息报送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且信息报送质量高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迟报、漏报、隐情不报以及信息报送质量差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迟报、漏报、隐情不报造成损失或造成重大影响,以及谎报、瞒报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7〕105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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