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意见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文号:湖中法〔2014〕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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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意见
湖中法〔2014〕42号
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湖州市、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本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在湖州法院试点工作开展一年之际,通过总结工作经验,并结合我市法院实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进一步深化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中管辖轮换制
1、集中管辖法院采用轮换制,在全市三县两区法院中,由中院指定一家基层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管辖全市各基层法院辖区范围内的行政诉讼案件,并定期进行轮换。
2、集中管辖法院的轮换期限为一年,以每年六月为集中管辖法院的轮换时间点。
3、在已指定南浔区人民法院、长兴县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的基础上,以本意见确定的其余三家基层法院名单先后为序,确定轮换顺序:德清县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吴兴区人民法院。指定德清县人民法院为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即下年度)集中管辖法院,以此类推。
二、立案受理
4、当事人向属地法院提起诉讼的,属地法院应当告知其向集中管辖法院起诉,或者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集中管辖法院。
每年6月前收到或当事人交付邮寄的诉讼材料移送本年度集中管辖法院;6月后收到或当事人交付邮寄的诉讼材料移送下年度集中管辖法院。
5、本年度集中管辖法院对每年6月前收到或当事人交付邮寄的行政诉讼材料,应认真审查,及时作出处理意见,不得移送下年度集中管辖法院。
6、集中管辖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审查,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依法及时受理。
三、巡回审判
7、集中管辖法院应建立巡回审判制度,开庭审理、调查等尽可能到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进行,以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8、按照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集中管辖法院可以在本院或属地法院宣判,市中院和集中管辖法院可以委托属地法院代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四、人员配置
9、集中管辖法院应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行政审判庭一般设置一至两个合议庭,要落实保障措施,合理调配审判力量,将办案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充实到行政审判庭,切实保障行政审判的质量与效率。
10、属地法院可以适时确定一至两名审判人员到集中管辖法院交流任职,从事行政审判工作。
五、部门配合
11、各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窗口要提供试点工作相关的宣传材料,便于公众了解试点情况。收到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起诉材料的,应及时告知释明,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
12、全市法院立案庭和行政审判庭应当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妥善解决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出现的问题。
13、属地法院应当积极协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辖区行政案件的受理、审理、协调、执行、息诉稳控工作,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14、对于申诉信访案件,属地法院应当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稳控工作。
六、宣传总结
15、全市法院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通报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做法,积极争取各方的理解与支持。
16、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切实加强对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试点工作的理解、认同和支持。
17、全市法院要认真提炼、总结试点工作在保障当事人诉求、提升司法公信、创新审判机制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为推动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积累经验。
七、其他
18、本意见内容与本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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