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南浔区、长兴县人民法院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法院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南浔区、长兴县人民法院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法院的通知

湖中法〔2013〕25号

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湖州市、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经研究,确定南浔区、长兴县人民法院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法院。其中,南浔区人民法院管辖吴兴区、长兴县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行政诉讼案件,长兴县人民法院管辖南浔区、德清县、安吉县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行政诉讼案件。

特此通知

2013年4月9日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