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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南浔区、长兴县人民法院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法院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南浔区、长兴县人民法院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法院的通知
湖中法〔2013〕25号
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湖州市、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经研究,确定南浔区、长兴县人民法院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法院。其中,南浔区人民法院管辖吴兴区、长兴县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行政诉讼案件,长兴县人民法院管辖南浔区、德清县、安吉县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行政诉讼案件。
特此通知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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