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湖中法〔2013〕24号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审判工作水平,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促进司法公正,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湖州市、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我市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的要求,以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整合司法资源,保障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与公正,优化司法环境,为全力打造湖州法院行政审判“精品工程”,加快推进湖州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

二、工作举措

(一)集中管辖法院的指定

在全市三县两区法院中,由中院指定一个县法院和一个区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法院一般应具有受案数量较多、审判力量较强、司法环境较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等优势条件。集中管辖法院的确定由中院另行发文指定。

(二)审判流程的运行

1、立案审查。当事人向非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受案法院应当告知其向集中管辖法院起诉,或者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集中管辖法院。

集中管辖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审查,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依法及时受理。

2、开庭审理。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集中管辖法院应当及时受理、排期开庭。集中管辖法院应建立巡回审判制度,开庭审理、调查取证尽可能到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进行,以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3、宣判及文书送达。审结的案件,按照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集中管辖法院可以在本院或属地法院宣判,也可以委托属地法院代为宣判或代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4月底前)

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工作举措、方法步骤、工作要求。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中院在全市法院中确定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法院。及时组织全市法院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精神,进行动员部署,统一全市法院的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试点工作的自觉性。

(二)组织实施(5月底前)

切实做好行政案件的移交衔接工作。非集中管辖法院要仔细梳理行政案件,对于当事人已经提交行政诉讼材料,尚未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及时将诉讼材料移送集中管辖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仍由受案法院审理。认真贯彻落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

(三)总结提高(12月底前)

全面总结评估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情况,特别是对集中管辖法院行政案件的审理情况要进行考核,对于不适宜继续开展试点工作的法院,由中院视情作相应调整。

认真提炼、总结试点工作在保障当事人诉求、提升司法公信、创新审判机制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为推动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积累经验。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来抓,增强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实施方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2、加强宣传,指导诉讼。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切实加强对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试点工作的理解、认同和支持。各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窗口要免费提供试点工作相关的宣传材料,便于公众了解试点情况。非集中管辖法院收到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起诉材料的,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告知释明,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

3、增进沟通,协调配合。中院、基层法院的立案庭和行政审判庭应当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妥善解决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出现的问题。非集中管辖法院应当积极协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辖区行政案件的受理、审理、协调、执行、息诉稳控工作,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对于申诉信访案件,非集中管辖法院应当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稳控工作。

4、落实保障,务求实效。全市法院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通报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做法,积极争取各方的理解与支持。集中管辖法院要认真研究落实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合理调配审判力量,将办案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充实到行政审判庭,切实保障行政审判的质量与效率。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庭一般应设置两个合议庭,非集中管辖法院可以确定一至两名审判人员到集中管辖法院交流任职,从事行政审判工作。同时,集中管辖法院要结合试点工作需要,做好行政审判庭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车辆等物资保障,为开展试点工作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中院行政审判庭应当加强对全市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和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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