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嘉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关于做好嘉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司法局 浙江省嘉兴市卫生局 | 文号:嘉司发〔2014〕33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嘉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桐乡市卫生局、秀洲区计卫局,市第一医院:
为做好我市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救治工作,维护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安全与稳定,根据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厅《吸毒人员收戒工作会议纪要》(浙公纪要[2013]5号)要求,结合嘉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现有医疗卫生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治机构
1、嘉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成立医务所,承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日常医疗服务工作。医务所设立的相关手续向秀洲区卫生行政部门报批并接受监管。
2、重症病人医疗救治由嘉兴市第一医院承担(除精神疾病外)。开通绿色通道,并协助完成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前的体检工作。
3、精神病人的医疗救治由嘉兴市康慈医院承担,定期派精神科医生前往该所开展门诊、会诊工作。
4、日常医疗帮扶工作由秀洲区新塍医院承担,协助开展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日常体检等医疗服务及医务人员培训进修等工作。
二、经费保障
有关医院所承担的医疗救治任务经费,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强制隔离戒毒所与有关医院要以签定协议的形式明确工作任务、经费标准以及双方职责。
三、工作要求
1、各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医疗救治工作,抓紧做好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所设立的有关审批工作,指导有关医疗机构切实承担强制戒毒所的医疗救治任务。
2、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要加强领导,抓紧做好医务所成立的报批工作,按要求配齐配强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设备,制定医院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经费的结算办法,确保强制隔离戒毒所人员的身体健康。
3、承担市强制戒毒所有关医疗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明确职能处室,建立工作机制,严格按双方协议明确的任务抓好落实,努力完成强制隔离戒毒所有关医疗救治任务。
嘉兴市司法局嘉兴市卫生局
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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