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六、一九九七、一九九八年文化协定执行计划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阿尔及利亚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6-10-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六、一九九七、一九九八年文化协定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6年10月17日生效日期1996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加强两国的文化关系和业已存在的两国人民间的传统友好关系,根据一九八零年九月十七日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协定,双方同意签署一九九六、一九九七、一九九八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文化代表团访问。

第二条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间交换文献资料、交流经验并互派代表团访问。

第三条双方在出版物的版本备案方面交流经验。

第四条双方鼓励在对方国家举办书展。

第五条双方交换两国文化部出版的出版物和文献资料。

第六条双方鼓励两国版权机构间的合作。

第七条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派小型乐队访问并交换音乐资料。

第八条双方鼓励两国作家联合会之间的合作,并互派代表团访问。

第九条双方鼓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阿尔及利亚文化艺术联合会之间的合作,并互派代表团访问。

第十条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艺术节和国际性文化活动。

第十一条双方派剧团与专家互访,并交换戏剧文献资料。

第十二条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办对方国家的造型艺术和传统艺术展览,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三条双方交换造型艺术、美术教育的文献资料并交流经验。

第十四条双方鼓励在电影艺术方面进行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双方鼓励考古、博物馆及文物修复专家互访并交换资料和出版物。

第十六条派出方提前一个月将代表团成员的人数、停留时间及访问日程计划通知接待方。

第十七条派出方负担代表团、文化艺术团和出访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承担来访人员的国内食宿、交通与急诊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其它交流项目。

本计划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

政府代表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文化部副部长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部部长

李源潮布巴科尔·本布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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