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阿拉伯叙利亚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4-1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4年1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为继续发展两国之间的友谊,进一步加强两国文化合作,同意签订一九九四、一九九五、一九九六、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普通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一条双方鼓励在普通教育和高等教育方面进行合作交流。

第二条在本计划执行期内,双方派四名职业教育专家互访,考察下列方面经验:

1.将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基础教育阶段;

2.培训职业教师;

3.职业技术学校情况;

访问期限为一周,具体细节由官方途径商定。

第三条双方在本计划执行期内,派遣三名基础教育专家互访,具体细节由官方途径商定。

第四条双方互换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各个阶段的教育大纲和教科书;互换两国出版的教学印刷品和论文。

第五条双方鼓励两国的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进行合作。

第六条中方每年向叙方提供十名汉语及其他专业的研究生、进修生奖学金名额。

第七条叙方每年向中方提供十名奖学金名额,他们的专业及应获学位由官方途径商定。

第八条互换奖学金名额的工作由两国的有关部门进行。未经两国教育部门同意,被选派的学生不得改变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专业。

第九条双方鼓励两国的大学直接建立校际关系,并签订专业合作协定。

第十条在本计划执行期内,中方派遣由四名官员组成的代表团,叙方则按高等教育和普通教育两个方面各派遣由两名官员组成的代表团,作为期两周的互访,以考察对方教育体制和发展情况。具体细节由官方途径商定。

第十一条双方教授、专家、科学家互访、作学术报告和科学研究。具体人数和时间由官方途径商定。

第十二条双方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将就互相承认两国学术、教育机构颁发的证书和授予的学位问题努力达成一致意见。

二、文化、艺术

第十三条双方互换由两名专家组成的文物代表团考察文物及维修新技术,为期十五天。

第十四条双方互换有关文物的印刷品、杂志及资料。

第十五条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或有关机构交换古籍书稿、杂志、小册子、书目及手稿或手稿影印件。

第十六条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各派一名古籍专家互访,为期十天,考察对方手稿保存、保管、编目、发行情况。双方互派三至四人的图书馆工作者代表团进行互访,为期十天。

第十七条双方互办造型艺术展览,为期十五天,随展人员两名。中国方面将在叙举办中国工艺美术展。

双方互办儿童画展,中国儿童画展于一九九五年举办。

第十八条两国的阿拉伯文出版机构交换印刷品。

第十九条双方互派艺术团(包括京剧、舞蹈、民间艺术等)访演或参加艺术节,但必须通过官方途径邀请并确定时间。

第二十条双方分别在对方国内举办电影周和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电影节。

第二十一条双方互换有关电影活动及电影文化的资料、宣传品等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双方交流电影艺术经验。

第二十三条双方在对方国家发行电影,进行文化和商业放映活动。

第二十四条双方努力开拓合作生产电影的可能性。

第二十五条中国方面向叙利亚大马士革高等音乐学院赠送部分乐器。

三、新闻

第二十六条双方鼓励两国新闻机构之间的合作,并在对方国庆节日交换广播节目和发表有关介绍材料。

四、民间组织

第二十七条双方鼓励叙教师工会和中国教育工会通过直接联系发展合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中国派遣若干名高水平的体操、羽毛球教练赴叙工作一年或一年以上,并由叙利亚体育协会与中国有关单位商定教练的费用条件。

第二十九条双方加强青年、学生组织之间的合作。

第三十条双方鼓励两国民间组织和机构之间的合作。

五、费用

第三十一条三个月内的短期公务:派遣方负担代表团和艺术团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国内食宿、交通和在国家医院的急诊费用。

第三十二条留学生费用:双方向对方留学生提供的费用,按各自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展览费用:送展方负担展品抵离对方首都的往返运输费用及展品的保险费用;承展方负担组织展览、宣传、展厅安全及在其国内运输的费用。

六、总则

第三十四条本计划不排除双方通过官方途径商定的计划之外的有关教育、文化与科学交流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五条本计划期满后,只要缔约双方任何一方未提出不同意见,则本计划条款将继续有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刘忠德格桑·哈勒比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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