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6-11-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11月28日生效日期1986年1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根据两国政府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协定第十条的规定,签订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协议如下:

一、交流项目

(一)文化

1.双方互派一个艺术团进行为期十天的访问演出,具体时间另行商定;

2.中国东方歌舞团和津巴布韦国家舞蹈团互派舞蹈教员;

3.双方互派文化界人士进行为期七天的访问;

4.双方派艺术家代表团五-六人互访二周;

5.双方互在对方国家举办艺术展览,为期七天,并各派二名随展人员。

(二)青年

1.双方鼓励青年学生继续进行友好交往。

(三)体育

1.双方在排球、乒乓球、跳水、足球和田径等项目中选择一些项目的运动队进行互访;

2.津方通过教育部门派出体育教师前往北京体育学院留学;

3.双方派出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的官员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七天的互访。

二、费用

根据本计划交流的项目,双方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本国国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留学生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双方互办展览时,由派遣方负担运送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展品在其本国国内的运输、展品的安全及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三、最后规定

(一)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双方另行商定;

(二)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哈拉雷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代表

郑耀文阿莫斯·米齐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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