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毛里求斯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9-03-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9年3月24日生效日期1989年3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政府,为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增进两国的友好关系,根据两国文化协定第十一条规定,特签署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中方向毛方赠送两台中文打字机;

(二)中方在毛举办手工艺品展览;

(三)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一文化代表团访毛;

(四)毛方于一九九0年派一文化代表团访华;

(五)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交换资料。

二、教育

(一)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一教育考察团访毛;

(二)毛方于一九九0年派一教育考察团访华;

(三)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每年向毛方提供十名奖学金名额,中方将通过考试录取学生;

(四)双方互换中、小学的教育资料;

(五)双方互认高等院校的文凭、学位和证书。

三、出版

(一)中方向毛方赠送一批儿童读物;

(二)双方鼓励各自的出版机构翻译和出版对方著名的文学艺术作品;

(三)双方鼓励和促进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和印度洋出版社之间的友好合作与交流。

四、费用

(一)本执行计划各项目中的双方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本国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

(二)毛方派遣的留学生,由毛方负担赴华的国际旅费,在华学习期间由中方提供奖学金,学成后,由中方提供回国国际旅费;

(三)双方相互举办的展览,由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展品的安全以及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五、其他规定

(一)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双方另行商定;

(二)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执行计划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在路易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毛里求斯政府

代表代表

施乃良帕苏拉曼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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