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7-05-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5月16日生效日期1987年5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五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的执行措施达成以下协议:

一、文化艺术

1.一九八七年蒙方派出由四十人以内组成的艺术团访华,为期七至十天。

2.一九八八年中方派出由四十人以内组成的艺术团访蒙,为期七至十天。

3.一九八七年《现代中国画展》赴蒙展览,随展两人,为期两周。

4.一九八八年《蒙古图书展》赴华展览,随展一人,为期两周。

5.一九八七年蒙方派出由三至四人组成的艺术教育考察组访华,为期两周以内。

6.一九八八年中方派出由三至四人组成的艺术教育考察组访蒙,为期两周以内。

7.双方支持互相放映电影及有关部门间在贸易和非贸易基础上交换电影片。

8.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间进行交流与合作,为此,鼓励交换广播音乐节目和电视节目,供对方选用。

9.双方支持两国图书馆及其他有关部门间交换图书与出版物。

10.双方支持邀请对方代表团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性艺术活动。

二、教育

11.本计划期间,双方互派一名中文、蒙文教师。

12.本计划期间,双方共互换五名中文、蒙文本科生,每年互换六名语言进修生。

13.双方鼓励两国对口的高等院校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三、体育

14.一九八七年蒙方派出柔道摔跤队访华。

15.一九八七年中方派出射箭队访蒙。

16.一九八八年中方派出自行车队访蒙。

17.一九八八年蒙方派出国际象棋队访华。

四、财务及其他规定

18.双方按各自国家的现行规定,发给留学生、进修生和教师奖学金和工资,并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

19.派遣方负担根据本计划派出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和道具、行李运费。接待方负担在本国期间的食、宿、文娱活动和交通费。必要时提供免费医疗。

20.派遣方负担根据本计划派出的展览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运输费用;接待方负担有关举办展览及其在本国境内的运输费用;派遣方应在展览开幕前一个月将展览的说明、展品目录等提供给接待方。

21.派遣方要提前两周将派出人员的组成、外语程度、逗留期限和活动项目通知接待方,并提前一周将派出人员的动身日期和乘坐何种交通工具等通知接待方。

22.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刘德有尼·鲁布桑楚勒特木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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