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总领馆成员人数问题达成谅解的换文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越南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3-06-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总领馆成员人数问题达成谅解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3年6月1日生效日期1993年6月1日)

(一)中方去照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就双方总领事馆成员人数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胡志明市总领事馆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成员人数分别以九名为限,其中领事官员不得超过五名。以后如有必要,可由两国政府协商修改。

上述谅解如蒙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代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将不胜荣幸。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印)

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荣幸地通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收到外交部第(93)部领一字第70号照会,内容如下:(内容同中方去照,略)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代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照会所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印)

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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