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执行委员会文化协定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扎伊尔共和国执行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1980-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执行委员会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3月26日生效日期1980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相互保证以提供奖学金的形式鼓励对方人员到各自国家进行学习;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缔约双方同意在条件允许下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三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扎伊尔共和国

政府代表执行委员会代表

黄镇恩古扎·卡尔·伊邦德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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