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三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乍得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3-07-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三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3年7月22日生效日期1993年7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文化交流,根据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协定,以及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五日在恩贾梅纳签订的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文化协定执行计划,决定签订一九九三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条款如下:

第一条文化艺术

一、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四人)于一九九三年访问乍得,为期五天左右;

二、中国派遣小型艺术团(十人)于一九九四年赴乍得访问演出,为期十天左右;

三、中国派遣二名舞蹈家于一九九四年赴乍得举办舞蹈编导培训班,为期三个月;

四、乍得派遣国家歌舞团(十五人)于一九九三年访华,为期二周;

五、双方交换和交流考古及保护名胜古迹方面的资料和经验;

第二条新闻、广播电视

一、双方互派记者、技术人员和影视制片人员;

二、双方交换有关广播节目的资料;

第三条教育

一、双方鼓励教育方面的负责人建立密切合作;

二、双方交换教学资料;

三、在本计划执行期间中方每年向乍得提供七名奖学金;

第四条青年、体育

一、双方鼓励青年组织进行交流与合作,并交换有关青年的资料;

二、双方鼓励并支持体育机构建立直接联系,互派体育代表团队以及专家、教练,交换体育方面的资料,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第五条费用

一、执行计划的费用负担划分如下:

——人员交流:派遣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当地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

——展览:派遣国负担往返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接待国负担当地的组织费用;

二、中方负担乍得留华奖学金学生赴华和学成回国的国际旅费;

三、中方向乍得派遣艺术教员,所需费用另行商定;

第六条总则

一、本计划执行细节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二、本计划以外的新合作计划或出现的问题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计划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在恩贾梅纳签订,于签字日生效,一式两份,以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乍得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高运甲恩戈泰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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