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二年执行计划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乍得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0-08-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二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8月25日生效日期1990年8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根据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协定,决定签订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二年执行计划。条款如下:

一、文化艺术

1.中方于一九九一年在乍举办电影周;

2.乍方于一九九二年派文化界人士(2人)访华;

3.中方于一九九二年在乍举办图片展;

4.双方交换考古和保护历史文物古迹的资料。

二、教育

1.双方鼓励两国教育负责人建立紧密合作;

2.双方交换有关教育方面的资料;

3.在本计划执行期间,中方每年向乍提供七名奖学金名额。

三、青年、体育

1.双方鼓励两国青年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并交换有关青年方面的资料;

2.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体育机构间的直接联系,互派体育团队及专家和教练,并交换体育资料;

3.中方派团体操、体操、武术、乒乓球教练赴乍任教;

4.乍两名体育教师于一九九二年访华。

四、新闻、广播

1.双方进行新闻、广播方面人员的交流;

2.双方交换新闻资料、广播节目。

五、费用

1.双方根据本执行计划互派的人员,由派遣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举办的展览由派遣国负担运送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保险费;由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运输、展品的安全保护及组织展览的一切费用。

2.中方负担乍留学生来华和毕业学成回国的机票;

3.中方向乍派遣的体育教练的费用条件另议。

六、其它规定

1.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的细节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2.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补充新的合作项目或出现其他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五日在恩贾梅纳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乍得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陈昌本格林基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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