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齐政办发[2008]28号
颁布日期:2008-04-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齐政办发[200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通知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8〕14号)要求和市领导关于清明节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为引导我市群众文明祭扫,确保祭扫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清明节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今年是清明节被确定为全国法定假日的第一年,安全稳定形势复杂,既有文明祭扫的问题,又有安全有序祭扫的问题,更有清明时节森林防火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全市人民过一个文明、祥和、安全的清明节。

二、明确区域责任制,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文明祭扫、场所安全、活动秩序等方面合力做好保障工作。

三、加强监控,防止出现突发事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到工作到位、领导到位,并做好应对预案。对祭扫、焚烧点等重点工作环节严防死守。民政、公安、林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分管领导要在节日期间坚守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生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

二○○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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