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置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1-1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置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1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批准在青东农场地区设置人民检察院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会议决定批准设置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作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199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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