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非法侵占林地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文号:四政发〔2007〕23号
颁布日期:2007-06-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四平市人民政府文件

四政发〔2007〕23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非法侵占林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生态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但是,受眼前利益驱使,一些地方乱开乱垦、乱占乱挖、蚕食林地等非法侵占林地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地方情况还相当严重,直接导致林地资源流失、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为了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打击非法侵占林地行为,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非法侵占林地专项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时间

2007年6月15日?9月30日。

二、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范围包括国有、集体、民营等所有林地。重点是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乱挖乱建、毁林开垦、蚕食林地等非法侵占林地的行为。

三、清理方法

各地要抽调人员组成清理非法侵占林地专业工作队,对照林相图、林照和土地台账,使用GPS定位仪进行定位,逐林班、逐小班进行清查,分类做好登记工作。

四、问题处理

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处理非法侵占林地行为。

(一)对未批先占的,要依法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由土地所有者加强对该宗土地的管理。

(二)对少批多占的,要依法进行处罚,超出部分由土地所有者收回,限期还林。

(三)对乱挖乱建、毁林开垦、蚕食林地等非法侵占林地的行为,面积较小,未构成犯罪的,要限期恢复原状,由土地所有者收回,限期还林,并依法进行处罚;面积较大,性质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对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发包给农户的林地(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为准),由土地所有者与农户签订回收协议,在承包期满后由土地所有者收回还林。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清理非法侵占林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对清理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清理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打击非法侵占林地行为作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任务,切实摆上日程,成立相应组织,制定清理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成效。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协调好国有林场和乡(镇)的工作关系,合力完成清理任务。对不重视、不支持、设置障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附件:市政府清理非法侵占林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七年六月七日

附件:

市政府清理非法侵占林地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延吉副市长

副组长:王学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伯军市林业局局长

成员:贡久军市林业局副局长

周一平市农委副主任

蔺广太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波市水利局副局长

马向春市公安局副局长

孟凡平市监察局副局长

陈军市法制办副主任

郭玉文市审计局副局长

李忠海市环保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贡久军(兼)

副主任:邹振峰市林业局资源科科长

宋力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支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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