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非法营运车辆的实施意见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非法营运车辆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 文号:松政发〔2007〕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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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非法营运车辆的实施意见
松政发〔2007〕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促进打击“黑车”非法营运工作深入、持久开展,充分调动各相关部门工作积极性,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常态,一抓到底,依据《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查处非法营运车辆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07〕26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松原市处理非法营运车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玉忱,副市长吴兴宏、赵彪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孙得春、邵明吾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信访局副局长肖焕阁担任。
二、对目前暂扣的非法营运车辆,自2007年7月3日起进行集中处理。各相关部门以送达或公告形式,通知暂扣车辆当事人7日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在接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接受处理或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处理非法营运车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委托拍卖公司进行集中拍卖。行政处罚款或拍卖所得上缴市财政。
三、市财政部门将处理非法营运车辆的行政处罚款或拍卖所得全额返还到查扣车辆的所属部门,作为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业务经费。
四、处理非法营运车辆的相关法律文书由市处理非法营运车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
五、交警、客管、运管、城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法,常抓不懈。
六、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含城镇、农村派出所及公安机关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到打击“黑车”非法营运工作中来,严厉打击,形成合力。
七、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及职能部门(市交警支队除外)查扣的非法营运车辆要交由市公安局进行统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罚或拍卖。市公安局要将非法营运车辆的行政处罚款或拍卖所得,全额返还到查扣非法营运车辆的所属部门作为业务经费。
八、各相关部门查扣非法营运车辆后,要在6个小时内将详细情况及时上报到市处理非法营运车辆领导小组办公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虚报、迟报,否则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九、各相关部门在查扣非法营运车辆后,要认真及时地搞好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卷宗经市处理非法营运车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证后,方可对查扣的非法营运车辆进行处理。
十、市处理非法营运车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个月对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非法营运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拍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拍卖和处理。
十一、市处理非法营运车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做好指挥调度、信息收集、情况上报、对外宣传等工作。
二OO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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