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8-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6〕10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为依据,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部门职责,理顺主辅关系,按照“谁发证(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紧紧围绕我市“两个率先”、富民强市的发展战略和建设“平安苏州”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全面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查处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无照经营行为,重点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无须前置审批的超范围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公安及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撤销许可或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卫生部门:负责查处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餐饮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文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歌舞、网吧、电子游戏、录像放映和音像制品等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公安、工商、电信等部门予以配合。

(五)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中涉及环境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撤销批准或批准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批准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零售业务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零售业务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等违法行为;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的槽罐)生产以及非煤矿山企业未经安全生产许可从事采掘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公安、工商等部门予以配合。

(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市区建成区范围内无证无照商贩的经营行为。

(十)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相应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行为和房地产开发行为;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各类建设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进行商品房预售和未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负责查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物业管理、房地产评估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撤消、注销资质证书,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并将该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行为。

(十三)电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网吧、话吧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烟草专卖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非法采矿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民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的行为。

(十九)市政公用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燃气经营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和从事出国旅游、港澳台及边境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无导游员证或未经旅行社委派从事导游活动;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一)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在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运用法律法规进行引导协调、完善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的相关规定等工作。

(二十二)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规范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二十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经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市政府成立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各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坚持原则,讲求方法。治理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严格依法行政,又要于情于理操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遵循“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要坚持综合治理原则、属地管理原则、长效管理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低收入人员、外来人员从事经营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予以查处或取缔。

(三)依法行政、把好准入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对所有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要进行依法全面清理,尤其是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他批准有效期届满后,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后,应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未经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四)明确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行政当事人直至职能部门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监察部门要对相关部门展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

(五)加强宣传,提高法制意识。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社会依法经营意识,营造公平、安全、秩序良好的市场交易、竞争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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