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审核办法

颁布单位:北京市政府 市计委 市高教局文号:
颁布日期:1981-0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办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审核办法

市政府市计委市高教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0〕54号文规定:“新办中等专业学校应由主管部门提出,经市高教局审核汇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为此,特制定审核办法如下:

一、新办中等专业学校必须由区、县、局(总公司)提出申请。

二、申请新办的中专学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要有发展前途,至少能连续招生五年以上,发展规模达到在校学生三百人以上;

2、专业设置与本市现有中专学校专业设置不重复,或虽有重复但确实必须由本系统自行办学的;

3、经费和师资来源能够解决。

三、报请批准新办中专学校的报告应包括以下情况:

1、本系统相关专业的中等专业干部比例及十年内需要培养数;

2、新办校的正式名称、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招生对象、学制及规模;

3、学校校舍的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新建或现有)及建设投资计划;

4、教师来源或现有教师及各级干部配备情况。

四、根据区、县、局(总公司)上报情况,由高教局征求市计委、市人民政府主管委、办和财政局意见后,汇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办校,应积极抓紧筹建工作,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向市计委、高教局申请招生:

1、已有固定的校址和必需的校舍(包括实验室、图书室等),并有一定的体育活动场地;

2、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已经制定完毕,教材供应渠道畅通;

3、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课程师资已经配齐;

4、各种必须的教学设备已经具备;

5、学校领导班子已经组成。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高等教育局

198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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