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盐政办发〔2006〕39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司法局《关于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推动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

关于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司法局2006年3月)

为全面实施《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04〕254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将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力争用2—3年的时间,把全市10个法律援助中心都建成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现就全市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目标任务

从2006年到2007年,通过建立完善工作规范,全面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全市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和硬件设施符合办公、接待和办案的要求;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法律援助活动规范;“应援尽援”的原则得到严格贯彻,确保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都能得到援助;法律援助的质量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维护经济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标准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全市法律援助中心统一设置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对外履行法律援助管理和服务职能;市级法律援助中心配备6人,县级法律援助中心配备3人,所需编制在市、县(市、区)司法行政编制中调剂解决。全部人员应具有法学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二)经费保障到位。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宣传、法律图书资料、业务薄册、设备购置和维修等经费的落实。

(三)办公场所方便群众。办公场所交通便利,标志明显,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方便群众来访。市级法律援助中心的办公用房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60平方米,设1-2间接待室。

(四)办公设备满足工作需要。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配备以下办公和办案设备:

1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可与局机关共用)、照相机;

2电话、传真机及其他必要的通信工具;

3文件档案橱柜;

4法律法规数据库。

(五)工作规范。

1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实施法律援助和监管办案质量等工作制度;

2法律援助办事程序公开,服务规范;

3认真对待并及时处理每一件求助和投诉,依法受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认真负责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切实维护经济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

4禁止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和收受受援人财物现象。

(六)台帐健全。台帐资料包括:

1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统计报表;

3业务分析资料;

4处理来电、来信、来访的记录;

5法律援助案件的卷宗;

6办案质量检查记录;

7法律援助资金收支记录;

8法律援助志愿者名册。

三、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实施安排

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6年4月—7月):动员部署。认真学习《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深化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对照规范化建设标准,制定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成立由司法行政、财政、编办等部门参加的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实施工作。

第二阶段(2006年8月—2007年8月):组织实施。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采取切实措施,解决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和建立工作规范等问题。

(一)规范法律援助中心设置。市、县(市、区)编制部门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于2006年底前,解决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问题:在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增挂“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牌子;将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科更名为法律援助中心。该中心的人员使用司法行政专项编制,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调配或向社会招录的方式予以解决。

(二)落实法律援助经费。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配合司法行政部门解决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已列入预算并达到5万元的,要确保以后年度逐年增加;未达到5万元的,在2007年要确保达到。司法行政部门要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三)改善法律援助中心的办公条件。各县(市、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支持法律援助中心的建设,改善其办公条件,添置更新必要的办公设备,使其达到规范化建设的标准。

(四)建立和完善工作规范。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2006年底前制定完善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制度和服务规范,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工作台帐。

第三阶段(2007年9月—12月):考核验收。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由市编办、财政局、司法局共同组织考核验收。重点检查考核各项建设指标的落实情况,并通报全市;验收工作采取申报验收和集中验收两种方法进行。完成规范化建设任务进度快的地方,可以申报提前验收;其他地方到2007年底集中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盐城市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牌子,其中特别优秀的,推荐申报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

四、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摆上位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目前,全市大部分法律援助机构都存在着设置不规范、工作人员偏少、办公和接待条件简陋、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对全面履行法律援助职能产生了较大影响。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按照省《条例》和市政府《意见》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改变这种状况,确保全市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

(二)明确责任,通力合作。法律援助机构是代表政府为经济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专门机构。搞好规范化建设不仅仅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任务,政府其他相关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对其提供帮助和支持。编制部门要主动协助司法行政部门搞好法律援助中心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确保该机构设置合理,工作人员的数量和资质符合要求;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法律援助中心建设,确保法律援助经费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对规范化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及时会商解决,确保规范化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三)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建设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要制定好实施方案,突出重点,分步组织实施,及时完成规范化建设的各项任务。主题词:司法机构建设通知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