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伊政办发〔2007〕56号
颁布日期:2007-06-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7〕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伊春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处置我市境内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提高应急工作水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伊春市境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三)地质灾害按危险性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级: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综合协调、有备无患、快速高效。

1、市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合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中型地质灾害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有关部门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小型地质灾害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二、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一)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经委、农委、财政局、民政局、水务局、建设局、公安局、卫生局、交通局、广电局、信息产业局、气象局、环保局、地震局、资源林政局、国土资源局、电业局、伊春铁路车站。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指挥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大型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监督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二)应急指挥部。特大型灾情发生后,市和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任总指挥。有关单位领导和人员组成应急分队。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执行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特大型、大型和某些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市政府和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做好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工作。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灾害信息;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地质灾害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情况。

3、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路等部门做好救灾保障工作,及时抢修因灾害损坏的道路、通信设施,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4、市民政局:负责及时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民警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参与抢险救灾,预防和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做好进出灾区和灾区内的道路交通疏导工作。

6、市水务局:组织和督促当地水务主管部门开展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汛情动态。

7、市财政局:根据抢险救灾的需要,负责救灾经费的调拨。

8、市发改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9、市经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协调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10、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及时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11、市农委:负责有关农用救灾物资的组织、协调和调配;协助灾区及时做好农业救灾复产工作。

12、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的有线、无线通信业务的正常使用。

13、市广电局: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做好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14、市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12小时气象状况,并每1至3小时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气象状况。

15、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四)各县(市)区应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抢险的应急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

三、监测和预警预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做好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监测网络的信息互通工作,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和汛情信息。

(二)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

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四)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根据灾情实际情况,及时动员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五)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该区域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立即将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直至乡、镇和村庄以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负责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人民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四、应急处置工作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市、县(市)区两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处置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与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县区主要领导联合组成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伊春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照应急工作预案,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生活保障、安置保障、善后处置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市、县两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控制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根据是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会同有关部门赶赴现场,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组成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开展各项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三)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市、县两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组织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救助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配合省政府派出的督导组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地质灾害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在1小时内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灾害发生地的乡镇党委、政府迅速开展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并视具体情况,派出督导小组和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险情应急期结束,并予以公告。

五、应急保障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跟踪式的、深层次的和各阶段相互联系的工作,是有组织的科学与社会行为,而不是随每次灾害的发生和消失而开始和结束的活动。因此,必须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一)重视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和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

灾害处置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近3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同时保证应急抢险救灾队伍技术装备的及时更新。

(四)加强公益性地质队伍建设,加大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减灾工程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的信息储备和监测分析网,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五)加强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发生灾害后应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

(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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