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的决定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7-07-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修改为:“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除对有关人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外,对单位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罚款,并可

责令限期整顿、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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