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00年第120号 |
|---|---|
| 颁布日期:2000-11-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已经2000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洪虎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曾经制定过大量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对于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些文件中的某些行政管理项目已经不适应现实的要求,为了给我省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按照省委和省政府的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对于由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本部门的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省政府研究决定,对于这些文件中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仍然具有积极作用的567项行政管理项目予以保留;对于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给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增加不合理负担的、管理程序繁杂的以及过时的295项行政管理项目,予以取消和暂缓执行。
为了便于全社会的了解和掌握,现将保留的以及取消和暂缓执行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的行政管理项目予以公布。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省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文件以及2000年以前公布的省政府规章中规定的以公民、法人和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为行政管理对象的审批发证类、培训备案类、强制措施类、行政处罚类行政管理项目,凡是未列入本决定中保留的行政管理项目目录中的,一律停止执行;未经省政府批准,今后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发文恢复执行。本决定中暂缓执行的项目,待国家清理文件后,保留该项目时再恢复执行。如有违反本决定、继续执行或者擅自恢复执行未列入保留项目目录的,省政府将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对于本决定的执行情况,省政府将适时进行抽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有权举报(举报受理单位:省政府法制办,举报电话:0431-2725553)。
附件:一、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的行政管理项目目录(567项)
二、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文件中取消的行政管理项目目录(277项)
三、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文件中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18项)
附件一: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
文件中保留的行政管理项目目录(567项)
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8项)
(一)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包括厂址选择)、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包括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审批和重大项目稽察。
(二)用省财政性资金(包括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建设的基建项目审批。
(三)用国有资产或国有法人财产设立境外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到特定国家、地区设立企业的审批。
(四)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利用国外贷款方案的审批。
(五)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报告的审批。
(六)利用外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审批。
(七)重要农产品进出口配额的审批。
(八)第三产业贷款贴息项目的审批。
二、省经贸委(13项)
(一)新组建企业集团的审批。
(二)《吉林省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原有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的确认。
(三)吉林名牌产品的审定、批准和发证。
(四)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及其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备案。
(五)新产品的审查、发证。
(六)废金属运出省的审批。
(七)核发《煤炭经营许可证》。
(八)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审批。
(九)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十)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批准和检验。
(十一)发放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十二)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
(十三)企业省级技术中心的认定。
三、省教育厅(14项)
(一)举办职工高中班的审批。
(二)省教委对教学成果奖励的批准。
(三)城市民办幼儿园的登记注册。
(四)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的审批。
(五)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
(六)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的审查。
(七)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的审批、发许可证。
(八)违反《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九)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的审批、发证。
(十)自学考试助学教育机构办学广告的审批。
(十一)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审批。
(十二)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同意和发证。
(十三)省教育厅对出国人员学历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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