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抓好2010年粮食生产的通知
关于抓好2010年粮食生产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 文号:甬政发〔2010〕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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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3-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抓好2010年粮食生产的通知
甬政发〔201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确保全市粮食安全,2010年我市粮食生产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确保粮食播种面积、总产比上年有所增加。现将粮食生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工作力度
(一)明确目标,保质保量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任务
今年是我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关键之年,全市要确保完成30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任务,其中市级18万亩。各地要严格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六方面”标准,重点开展基础设施、服务组织、土壤培肥、机制创新和科技提升等建设,使之成为旱涝保收的稳产区、高产高效种植模式的示范区、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区、解决季节性抛荒的带动区、“统一”服务的先行区。今年市里将对各地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进行评比,对领导重视、工作扎实、措施有力、进度快、质量好的县(市)区和乡镇进行表彰。
(二)分级负责,加大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投入
1.继续扶持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对市级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按上年标准给予补助,按照因缺补缺、全面完善的要求,重点开展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和完善,各地要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项目资金要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2.继续扶持服务组织建设。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粮食生产服务组织,服务面积达到2000亩(复种面积3200亩),且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另行制定),每家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服务面积每递增1000亩(复种面积递增1600亩),一次性补助标准递增1万元。
3.扶持土地流转。各级政府的土地流转扶持政策向粮食生产功能区重点倾斜。要加大对乡镇、村级服务组织推动土地流转工作先进单位的以奖代补力度。
(三)依靠科技,全面提升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生产水平
1.实施“双千”工程。每个市级粮食生产功能区都要建立中
心示范方,开展“双千”工程(亩产1000公斤和亩效益1000元)。对市级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达到“双千”目标的中心示范方,经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组验收合格的,给予一定奖励。具体由市农业局负责实施,县级粮食生产功能区可参照进行。
2.开展粮食高产科技攻关。市财政科技经费继续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市级粮食生产功能区开展粮食高产攻关和高产创建活动。各地要整合科研、推广及经营主体等力量进行联合攻关,重点在高产高效种植制度、新品种选育、水稻超高产栽培技术等方面进行试验研究,为粮食生产功能区生产能力提高提供技术支撑。同时,加强对功能区内农户的技术培训,提高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
3.全面启动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标准农田质量提升要优先安排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通过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等措施,使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农田达到粮食高产要求。
二、进一步完善对粮食生产的扶持政策
(一)认真落实国家农资直补、水稻良种补贴等政策。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对乡镇上报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抽查核实,由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审核后的数据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资金,以确保国家农资综合直补、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真正按种植面积及时足额落实到种粮农户。要层层建立抽查核实制度,各级政府对上报面积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立即收回相关补贴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二)继续实施种粮大户收购环节补贴。按粮食部门实际订单收购量,在收购价(含价外补贴)外,早稻每50公斤补贴6元,中晚稻和小麦每50公斤补贴4元,油菜籽每50公斤补贴10元。上述补贴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按各50%比例承担。对订单生产粮油种子的大户也按上述标准享受收购环节补贴,杂交稻种子每50公斤补贴20元。市、县(市)区两级种子部门收购的,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三)适当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稳定价外补贴政策。我市2010年早晚稻最低收购价以去年最低收购价为基础,不低于省出台的稻谷最低收购价,具体价格另行公布。在小麦主要产区实行定点定时收购,执行国家最低价收购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订单收购市内种植户生产的稻谷和小麦,凡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稳定价外补贴政策,早稻每50公斤价外补贴14元,晚稻和小麦每50公斤价外补贴12元。对交售订单粮食种子的农户也按上述标准享受订单粮食价外加价政策,杂交稻种子收购每50公斤价外补贴60元。市、县(市)区两级种子部门收购的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四)抛秧盘补贴政策保持不变。普通秧盘每张补0.12元,机插软盘每张补0.2元、硬盘每张补2元,补贴方式为在供应环节直接降低秧盘价格。
(五)全面开展粮食生产政策性保险。按省定政策调整水稻政
策性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标准为90%,即中央和市财政承担65%、县级财政承担25%、农户负担10%,其中“南三县”中央和市财政承担80%、县级财政承担10%、农户负担10%。适当提高水稻政策性保险理赔标准,新增杂交水稻制种和小麦政策性保险。
三、进一步提高农机装备水平
(一)继续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认真落实中央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进一步扩大补贴机具种类,加大对插秧机、烘干机等机具的推广力度。市财政对在粮食功能区内的粮食生产服务组织、100亩以上种粮大户、农机大户购置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植保机械、施肥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等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装备,按购置价30%标准给予补贴。加快推进水稻育插秧机械化,今年水稻机插面积确保50万亩,对购置插秧机及育秧流水线的给予40%~60%的补贴。大力发展谷物烘干机,对购置谷物烘干机及配套机具的,在国家补贴30%的基础上再增加30%,增加部分由市和县(市)区各按50%的比例承担;对功能区内服务面积1000亩以上的服务组织购置谷物烘干机械的,市财政再增加5%补贴。
(二)大力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服务。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开展“五统一”服务,并按服务指导价标准收费的,功能区内每亩每季作业补贴80元,功能区外补贴60元。对种植大小麦20亩以上且全程机械化作业的农户,给予每亩20元的农机作业补贴。服务指导价由农机、农业部门根据生产成本在年初研究确定公布。对开展规模化育秧的服务组织和种粮大户,按季育秧规模500~1000亩、1000~3000亩、3000亩以上,分别给予每亩秧田200元、300元、400元的补贴,对规模化后备育秧的(按5%育秧面积)每盘给予2元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按各50%比例承担,其中南三县按7∶3比例承担。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服务
(一)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县(市)区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必须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承担起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职责。要着眼于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调控能力,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要认真研究制定扶持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加大新闻舆论宣传力度,引导农民多种粮种好粮,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任务。
(二)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的指导服务。各级发改、农业、农机、供销等部门要加强调控和管理,确保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农用油料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加强对农资市场价格的监控,开展打假保农业活动,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农业、农机等部门要强化技术培训,提供技术、信息,加强指导服务,促进农技、农机的有机结合,努力提高农户的生产水平。同时要加强对服务组织的服务质量监督和服务价格的监管。粮食部门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认真落实订单,开展优质服务,解决粮农的后顾之忧。金融部门和农业小额贷款担保组织要为粮食生产提供金融服务,努力解决种粮大户、农机大户
和专业合作社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
(三)加大对粮食生产的考核力度。根据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严格考核的意见》(浙委办〔2010〕90号)精神,各地要及早将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进行分解下达,并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完成或超额完成指导性计划目标。要加大耕地抛荒明查暗访力度,建立举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坚决制止全年性抛荒,减少季节性抛荒。在晚稻插种结束后组织全面检查,凡查出耕地连片抛荒10亩以上的县(市)区不得申报粮食工作先进县(市)区,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力度大、政策措施有力、荒田面积少、机械化程度高、完成任务好的县(市)区和乡镇及优秀种粮大户、服务组织、农机大户、专业合作社进行表彰。
附件:粮食生产功能区统一机械化作业服务补贴表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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