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7-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北京市禁止赌博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经营旅馆业、客运交通业、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禁止赌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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