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换发供热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换发供热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热办发[2002]5号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换发供热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各供热单位: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发展城市供热事业,近日,省建设厅以黑建城[2002]24号文件发了《关于换发供热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明确要求对供热企业开展资质审查和换证工作。根据省建设厅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热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是强化城市供热市场管理、规范供热企业经营行为、保证城市集中供热服务质量的重要措施,对提高城市供热管理水平,实现城市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二、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社会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含社会供热企业和有经营行为的自供热单位),均需按省建设厅《通知》要求,办理供热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和资质审查手续。
三、各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供热单位资质审查的初审把关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供热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责令其整改完善,确保此次供热企业资质换证或审查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
四、各供热单位要认真比照国家及省规定的供热企业资质标准,全面做好自检自查工作,按时提报申请资料,并积极配合做好资质审查的检验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和拒绝审查,否则以自动放弃论处。
五、各供热单位要按规定时限将初审合格的资质审查材料报市供热办,经市供热办审查认定后统一报省建设厅审批。对不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换发或审查的,责令限期补办,并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拒不办理的,不允许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并没收一切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换发供热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有关单位按照省建设厅的部署和上述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二年七月三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