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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哈尔滨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卫生局关于哈尔滨市死亡人口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卫生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民政发〔2003〕31号
哈尔滨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卫生局关于哈尔滨市死亡人口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殡仪馆、各区民政局、各公安派出所、各医院、各区社保经办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死亡人员信息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死亡人口信息的登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哈尔滨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卫生局联合下发《哈尔滨市死亡人口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请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一、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公安机关在办理死亡证明时,必须认真填写死亡人身份证号码(16岁以下人员除外)。
二、殡葬服务单位在办理手续时,必须认真登记死者姓名、性别、年龄、生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死者家属必须携带死亡证明、已注销的居民户口薄(本市居民)办理火化,否则殡葬服务单位可以先行办理火化手续,同时保存死亡证明、交款收据、骨灰寄存证等,待死者家属携带已注销的居民户口薄(本市居民)补填登记后,再返还死亡证明、交款收据、骨灰寄存证等。
三、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必须在死亡后7日内由企业或其家属携带死亡证明原件、户口到市社保局(友谊路423号)注销领取养老金资格并办理丧葬费领取手续。
四、本通知下发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已死亡离退休人员尚未按规定到市社保局申报的,务必于4月15日前到市社保局办理申报手续,愈期未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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