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4年黑河市开展生态市建设检查活动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4年黑河市开展生态市建设检查活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5-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黑市政办字〔2004〕25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4年黑河市开展生态市建设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在全省开展<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的纲要的决定>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黑人大办〔2004〕33号)的总体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生态市建设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黑河市生态市建设规划》的贯彻落实力度,摆上重要位置,纳入重要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注重实效,通过开展检查工作,切实解决生态市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生态市建设阶段性目标任务。
二、此次生态市建设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是否将生态市建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黑河市生态市建设规划》及各地《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阶段性任务指标完成情况。是否在生态市建设工作中,对各类从业人员、农民、学生依照规定组织开展环境教育,广大社会公众了解并自觉投身到生态创建中来。是否对阻碍生态市建设及当地严重生态破坏案件依法进行查处。是否将生态城市建设,城市绿化、美化、净化、改善人居环境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有无忽视和破坏问题。
三、此次生态市建设检查对象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生态市建设成员单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生态市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检,自检报告要写明基本做法、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查处后纠正处理意见,并于2004年7月1日前上报黑河市生态市建设办公室。
四、建立执法检查督办复查制度,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市检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各地要依照相关规定责令受检单位限期整改,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并向市检查组报告整改情况。市检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重新反馈给当地进行处理,直至彻底解决。
五、市政府从2004年7月开始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及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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