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 2005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5-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牡政办发〔2005〕15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2005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2005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牡丹江市2005年度行政执法

责任制考核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国发〔2004〕10号),进一步推动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和我市2005年政府法制工作要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直属行政执法部门、我市行政区域内与市政府所属部门平级并由国家和省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

二、检查考核

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和年终考核。检查考核采取调阅抽查或者备案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档案、卷宗,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等方式进行,社会评价和平时掌握情况也将作为考核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总分为100分。检查过程中,被检单位未提供开展某项工作书面材料的,视为该项工作未开展,直接扣减相应分数。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优秀、达标或者未达标的评价意见,报市政府决定,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

三、奖惩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成绩,作为评价各县(市)、区政府和各行政执法单位全面工作以及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二)对于在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单位,市政府将给予通报表彰;对于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对于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未达标或因执法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按照《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一年内不得授予其他荣誉称号;连续两年未达标的单位,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自动辞职。

(四)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不接受、不配合或者弄虚作假的单位,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具体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和《纲要》的工作要求,调整完善本级政府、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或考核方案,将执法责任层层分解细化,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位班子成员、有关执法机构和责任人员。同时要指定专门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加大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和检查考评工作力度,以适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各地、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或考核方案和年度总结要分别于2005年7月1日、12月31日之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1、县(市)、区政府2005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表

2、行政执法部门2005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表

附件1

县(市)、区政府2005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表

序号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分值

1

责任制的建立及组织实施

本级政府、所属各委办局、各乡(镇)政府层层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按时上报责任制方案和总结;

组织检查考核。

下级单位未建立责任制(未报送责任制方案的,视为未建立责任制)的,每个单位扣1分;

本级政府报送方案和年度总结不规范或者逾期的,扣5分;

不组织检查考核的,扣5分。

15

2

抽象行政行为

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

依法按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备案;

认真开展本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文件;

建立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制度。

未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的,扣2分;未按程序制定文件的,每件扣1分;

制定文件存在违法和不当问题的,每件扣5分;制定规范性文件未按要求上报备案的,每件扣1分;未上报年度备案文件目录的,扣3分;

未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的,视情况扣1—3分;不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文件的,每件扣2分;

未建立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制度的,扣3分。

25

3

行政执法和监督队伍建设

组织《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综合法律宣传培训;

做好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设置与政府法制工作需要相适应。

未组织综合法律宣传培训的,扣3分;

未开展行政执法证件年检的,扣3分;

本辖区内应持证人员无证上岗或者非执法人员持证执法的,每人扣1分,最高扣10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测试及格率低于80%的,每低10%扣1分;

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少于3人的,每少1人扣2分;区政府法制机构少于2人的,扣2分。

15

4

行政执法监督

依法履行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职能;

全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完成行政许可主体及权限清理公告工作;

做好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工作,及时上报统计报表;

认真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

依法协调处理行政执法矛盾;

认真处理举报或者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对交办的案件按要求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及时纠正被有权机关认定违法的问题,并依法赔偿。

本级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认定错误的,每件扣3分;

本级政府存在不作为问题的,每件扣3分;

全年没有组织执法监督检查的,扣4分;

对下一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失察未究的,每件扣1分;

不依法公布清理结果的,扣2分;

报送行政处罚统计报表逾期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本辖区内有重大处罚决定未依法备案或者只备不审的,每件扣0.5分;

出现执法矛盾不依法协调的,每件扣2分;

对举报或者交办案件不及时查处或者转办督察,不按要求反馈结果的,每件扣2分;

被有权机关认定违法的问题逾期不纠正、不依法赔偿,属本级政府的,每件扣4分;属下一级行政机关的,每件扣2分。

20

5

行政复议应诉

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严格执行上级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

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主动热情、耐心细致接待行政复议来访人、申请人;

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不积极参加上级复议机关组织的《行政复议法》学习宣传、行政复议人员培训的,扣5分;

不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违法、实体违法的,扣2-5分;

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扣2分;被责令后仍未履行的,扣5分;

行政复议决定未备案的,每件扣1分;

不依法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每件扣1分;

本级政府做出的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依法提交答复(辩)书、证据、依据等材料的,每件扣2分;

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维持后被法院撤销的,每件扣2分;

信访案件中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而未通过复议渠道解决的,每件扣2分。

25

附件2

行政执法部门2005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表

序号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分值

1

责任制的建立及组织实施

按要求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按时上报责任制方案和总结;

组织检查考核。

未建立责任制(未报送责任制方案的,视为未建立责任制)的,扣8分;

报送方案和年度总结不规范或者逾期的,扣2分;

不组织检查考核的,扣5分。

15

2

抽象行政行为

建立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

依法按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备案;

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上报出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完成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任务;

按要求及时反馈国家、省立法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未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的,扣2分;未按程序制定文件的,每件扣1分;

制定文件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备案的,每件扣1分;

未上报年度备案文件目录的,扣2分;

制定文件存在违法和不当问题的,每件扣5分;

未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上报出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每件扣2分;

未完成市政府有关文件修改任务的,扣5分;

未按要求及时反馈国家、省立法征求意见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每件扣1分。

25

3

行政执法和监督队伍建设

组织《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综合法律培训;

做好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年检工作;

设置法制机构或指定负责法制工作人员。

未组织综合法律培训的,扣5分;

未办理证件年检手续的,扣5分;

未设置法制机构且未指定负责法制工作人员的,扣3分。

15

4

行政执法监督

依法履行本部门行政执法职责;

认真执行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制、限时办结制、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制度;

认真执行行政处罚听证、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罚缴分离等制度;

每年至少对下一级执法单位组织一次执法监督检查;

认真做好行政处罚统计、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工作;

及时受理查处举报或者交办案件,对交办案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及时纠正被有权机关认定违法的问题,并依法进行赔偿。

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认定错误的,每件扣2分;

本部门存在不作为问题的,每件扣3分;

不执行有关制度的,每件扣2分;

未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制度的,扣5分;

一年内对下一级执法单位未组织过监督检查的,扣5分;

报送行政处罚统计报表逾期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扣1—4分;

本部门做出的重大处罚决定未依法备案的,每件扣2分;

对举报或者交办案件不及时查处或者转办督察,不按要求反馈结果的,每件扣3分;

被有权机关认定违法的问题逾期不纠正、不依法赔偿的,每件扣5分。

20

5

行政复议应诉

积极参加《行政复议法》学习宣传活动;

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严格执行上级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

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主动热情、耐心细致接待行政复议来访人、申请人;

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不积极参加上级复议机关组织的《行政复议法》学习宣传、行政复议人员培训的,扣5分;

不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违法、实体违法的,扣2-5分;

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每件扣2分;被责令后仍未履行的,扣5分;

行政复议决定未备案的,每件扣1分;

不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机关的,每件扣1分;

本部门做出的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依法提交答复(辩)书、证据、依据等材料的,每件扣2分;

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维持后被法院撤销的,每件扣2分;

信访案件中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而未通过复议渠道解决的,每件扣2分。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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