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市区开展集中取缔非法营运车辆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市区开展集中取缔非法营运车辆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11-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牡政办发〔2005〕45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市区开展集中取缔非法营运车辆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于在市区开展集中取缔非法营运车辆行动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3届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在市区开展集中取缔非法营运车辆行动的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整顿车辆营运市场电视电话会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精神及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局际联席会议的部署,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要求,为彻底解决我市"五车闹交通"等交通管理上的瓶颈问题,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在市区开展集中取缔非法营运车辆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国整顿车辆营运市场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的要求为指导,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针对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和营运市场存在的实际问题,坚持态度坚决、稳步推进、分步实施、逐步淘汰、合理安置、保持稳定的原则,以取缔非法营运车辆为突破口,尽快扭转我市当前营运市场秩序混乱和严重扰乱交通秩序的被动局面,促进科学、规范的交通管理、营运市场的尽快形成。
二、总体目标
通过这次整治行动从根本上解决我市"五车闹交通"的交通管理顽疾,净化我市营运市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和整体形象。
三、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是"五个取缔":取缔非法营运的机动三轮摩托车、不符合条件残疾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6路小客车、无牌无证人力三轮车和非法机动汽车。
四、方法与步骤
从2005年11月开始到2006年6月结束,全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四项专项取缔行动。
(一)2005年11月14日起至2005年11月20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专项取缔非法营运车辆行动的宣传发动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残联等部门配合,市政府法制办把关,代政府起草通告、拟制宣传单等,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上路张贴散发等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力求全市每名交通参与者都能了解本次行动的目的、意义、内容和方法,为整体工作顺利开展打牢基础。此阶段为期一周。
(二)2005年11月21日起至2006年1月29日止,开展机动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三轮摩托车专项取缔行动。取缔工作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调查登记阶段: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和市残联等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对我市路面行驶的机动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行驶情况及销售和非法改装上述车辆的企业进行调查登记,掌握行驶车辆和销售、改装企业底数。机动三轮摩托车的调查登记工作由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负责,机动三轮车销售和改装企业的调查登记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调查登记工作由市残联负责。此阶段为期一周。
第二阶段为查扣违法行为阶段: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市残联负责,对机动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三轮摩托车的非法行驶、营运及销售、非法改装行为进行整顿。对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的机动三轮摩托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扣留;对无营运手续从事营运活动的机动三轮摩托车,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拒不接受处罚的,暂扣三轮摩托车;对经销不合格机动三轮摩托车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扣留,对依法扣留的机动三轮车,由有关部门现场进行取证,确定驾驶人户籍。此阶段为期两个月。
第三阶段为处理安置阶段: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和市残联负责,对查扣的违法车辆和销售、改装的企业,由相关部门按照行政管理职能统一处理、合理安置。对查扣的机动三轮摩托车由各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权,依法分别予以处罚;对驾驶人系外埠人员的,予以坚决取缔;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对残疾人购买的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代步车(只有一个供驾驶员乘坐的固定座椅;没有载货的货厢或货架,但允许有存放驾驶员随身携带物品的货筐或货箱;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毫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车辆外廓尺寸:长不超过2米,宽不超过0.8米,且上下方便;转向操纵系统和制动器灵敏、有效,有驻车制动装置;前照灯、转向灯、示宽灯、制动灯、牌照灯、后视镜、喇叭等安全设施应符合要求),由公安部门核发残疾人专用号牌标识,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暂扣车辆,驾驶人系市区市民且符合安置条件的,政府对暂扣的三轮摩托车给予适当的补贴,并由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和市残联合理予以安置就业。此阶段与第二阶段同步进行。
(三)2006年1月30日起至2006年2月26日止,开展6路小客车专项取缔活动。由市交通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彻底停止其营运,发现上路营运的予以坚决取缔。此阶段为期一个月。
(四)2006年2月27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止,开展无牌无证人力三轮车专项取缔活动。取缔工作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查扣处理阶段: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查处在我市驾驶的无牌、无证和无营运手续的人力三轮车,并现场取证,确定驾驶人户籍,属外埠驾驶人驾驶的予以坚决取缔,属市区驾驶人驾驶的,分别由公安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予以50元以下罚款,对符合条件(本市城镇户口,下岗或无工作)并有营运手续的,由市交通局运管处轻型车管理站重新登记,并喷涂统一标志,营运人员佩戴胸卡。此阶段为一个月。
第二阶段为安置阶段: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民政局负责,合理安置我市驾驶不符合规定的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确保不再驾驶人力三轮车从事营运活动。此阶段为一个月。
第三阶段: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规范有正常营运手续人力三轮车的营运路线,人力三轮车不得驶入光华街、西一条路、东一条路、新安街范围内;不得在光华街、平安街、新华路、太平路行驶;不得在道路交叉路口50米范围内、公交站点30米范围内和消火栓30米范围内停放待客。对违反规定行驶的,予以严厉查处。有关部门今后不得再为此类车辆核发手续,逐步将此类车辆淘汰。
(五)2006年5月8日起至2006年6月9日止,开展非法机动车专项取缔活动。由市交通局和市公安局组成联合检查工作组,集中取缔市区非法机动车的营运和行驶,对无营运手续上路从事营运的机动车,由交通部门依照《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套牌、无牌和假牌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属走私、盗抢的车辆交由有关部门处理。此阶段为期一个月。
五、保障措施
(一)积极创造和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取缔非法营运车辆是我市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做到舆论先行,广泛宣传,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要充分利用各种传媒的优势,把这次集中行动的目的、意义、将采取的措施公之于众,把相关的法律法规印发到从业人员手中,特别是将每个阶段重点工作项目、取得的成果、典型案例公之于众。新闻部门要建立各种形式的专题、专栏节目,刊发各种形式的公益广告,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要采用正反两方面的宣传,对好的典型要大力弘扬,对恶性事件要公开曝光。
(二)保持社会稳定,解决从业人员再就业出路。取缔非法营运车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涉及人员众多,且多数是下岗职工,必须贯彻先安置、后取缔的方针,确保取缔行动的顺利进行。整治的初始阶段要做好摸底登记,确是我市下岗职工而又无其它就业渠道的,在本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交通部门统一组织申报,劳动保障部门为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种优惠待遇;鼓励扶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转向其它个体经营项目,享受下岗失业人员个体经营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在资金上给予扶持,本人自愿申请,可为其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万元,贷款期限为两年,财政予以贴息;属"4050"人员的,可申请公益性岗位安置,给社保和岗位补贴;劳务输出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200元;清理下来的从业人员,可通过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同等享受免费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待遇,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给予优先照顾、优先安置。
(三)保障经费,确保整治顺利进行。取缔非法营运车辆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取缔活动的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计划予以解决。同时,对整治期间的罚没款收入,上缴财政后100%返还,做为整治工作的活动经费,返款由市集中取缔非法营运车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使用。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集中取缔非法营运车辆行动的领导,经市编委批准,成立市集中取缔非法营运车辆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陆兵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赵金成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梁桥市政府副市长
王树印市政府市长助理、秘书长
市集中取缔非法营运车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整顿活动的日常工作。主任:赵金成(兼);副主任:曹岩柏(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江滨(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振先(市交通局副局长);成员由市信访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牡新闻传媒集团、市公交公司、市公安交警支队、市运管处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办公室下设4个工作组:
(一)信访接待组:负责工作期间的各类信访接待工作。组长:曲伟东(市信访办副主任);副组长:仉胜河(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徐汉杰(市运管处副处长)。
(二)路面整治组:负责各种违法车辆的路面查处工作。组长:江滨(兼)、王振先(兼);副组长:陈志(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柳春友(市运管处处长)。
(三)对外宣传组:负责取缔工作的对外宣传工作。组长:曹岩柏(兼);副组长:郭本正(牡新闻传媒集团新闻总社副社长)。
(四)就业安置组:负责符合安置条件的从业人员的生活安置工作。组长:张志宏(市劳动保障局局长)、林永刚(市民政局局长);副组长:方萍(市残联副理事长)。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迅速行动。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检验政府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取缔非法营运车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良好执法环境,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二)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工作原则。取缔非法营运车辆工作要注意工作方法和态度,机智灵活,避免因工作失误而引发群体事件等社会矛盾。公安国保、治安部门要注意收集取缔过程中的动态信息,重要信息按程序及时上报,对可能出现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要有对策、有预案,积极化解矛盾,依法进行处置。
(三)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文明执法。在取缔非法营运车辆工作中,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对各类违法行为实施上限处罚。要明确内部各项工作职责,建立内部工作责任倒查制,对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职责,建立起长效的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监察部门要对执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不作为和乱作为的人员要公开处理,对出现执法问题的单位要通报批评。
(四)努力形成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的局面。全市各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相互配合,群防群治,多管齐下,多策并举,选择重点,集中精力打歼灭战、打持久战。特别是集中取缔非法营运车辆之后,各职能部门要发挥作用,依法从严管理。工商、质监部门要坚决把住销售关口;运管部门要把住营运关口;公安部门要把住行驶关口。对因工作不作为而造成的非法营运车辆泛滥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五)加强信息反馈沟通工作。各部门要认真负责,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要求,切实承担职责任务,将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以便领导小组及时了解情况,调整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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