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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吉林省关于确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4-09-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林省关于确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9月13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讨论确定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察羁押期限和一审、二审期限不能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办
案期限。
延长办案的期限和审批办法,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的第一条规定办理。
198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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