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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1-10-23 | 失效日期:1984-01-01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10月23日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1981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
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的,在1981年至1983年内,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据此,为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本次会议决定:对于报请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刑事案件,在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代批,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追认。
198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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