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6]145号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6-12-01失效日期:2002-02-01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执行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6]145号文件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6]145号文件《批转省公安厅、粮食局、人事局〈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知识分子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已经发给你们,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原经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函大、夜大、职大等各类高等院校学生,学完规定课程,考试合格,分别于一九七○年底前本科毕业、一九六八年底前大学专科毕业并已取得毕业文凭者,可参照《意见》第一项二条执行。

二、县处级职务包括经组织部门明确的县团级以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但不含地市级单位的中层。

三、知识分子干部在办理迁移农村家属户口时,其随迁对象仍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符合规定的知识分子干部中,凡因表现不好受到处分,时间未满三年或受处分后表现仍不好的,其农属户口“农转非”暂缓办理。

五、知识分子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城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负责审批。市公安局、粮食部门凭市人事局的批准通知办理迁移户口、粮油供应手续。

六、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执行,我市以往有关“农转非”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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