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1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扬府发〔2003〕154号]

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省政府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苏政传发[2003]1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紧急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

今年以来,全市各地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工作进展不平衡,还存在着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领导对治理整顿工作重视不够,存在等待观望和松劲思想;清理出来的问题处理工作尚未全面开展;少数地区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失地农民生产生活问题有的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建设用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等顶风违法行为仍有发生,土地粗放利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将对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按照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真正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坚决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紧急通知精神,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端正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提高对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突出任务,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善始善终地完成治理整顿任务。通过治理整顿,使全市土地市场秩序显著好转,土地执法环境明显改善。

二、落实各项措施,加快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进度

当前,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紧急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要求和五部委督查组的督查意见,按照“有所保、有所压”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理,坚决纠正违规擅自设立开发区、盲目扩大开发区规模的现象。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不得随意扩大用地面积。对违规设立开发区、擅自扩大开发区规划的,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该核减面积的坚决予以核减,该缩小范围的坚决予以缩小,该收回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的坚决予以收回。对开发区占而不用的耕地,必须限期恢复农业用途,退还给农民耕种。对乡镇工业园区,要进行整合归并。对建设得较好,选址和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可予以保留,鼓励建设成为工业集中区,并纳入城镇功能布局,但不得使用工业园区名称。不符合要求的工业园区,一律予以撤消。

三、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法定标准给予补偿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前,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经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认真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按照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安置补偿费用要全额发给农民,确保专款专用。对截留、克扣、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必须限期纠正;拖欠或少付的补偿安置经费,必须限期补偿到位。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征地补偿费用不落实、安置途径不可行的,一律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要抓紧开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四、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保护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严格征用基本农田的审批制度,加强动态监测和巡查,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种树造林。要严肃法纪,强化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加大土地复垦整理开发力度,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五、积极推进土地集约利用,为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资源保障

在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是从市情出发,科学处理人地矛盾的必然选择。要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我市的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坚持“三集中一调整”。各类用地必须符合规划,按规划用途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继续推进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乡镇工业向工业集中区集中,农民住宅向城镇集中,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加强对土地的供应管理,严格执行供地政策。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划拨用地目录》。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指标定额,按照指标定额核定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单位面积土地投资强度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标准。全面落实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地的制度。严格规范协议出让土地,做到集体决定地价,且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坚决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各级政府对违反规定乱批、乱占、滥用耕地的,要坚决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发现的重大土地违法违纪案件,尤其是严重侵占农民利益的违法用地案件,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等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在治理整顿中边整边犯、顶风违法的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有关地方不按规定进行处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七、认真搞好治理整顿的检查验收,巩固治理整顿工作成果

当前,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紧急通知和省、市政府的部署要求,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对治理整顿工作全面进行一次回头看,进一步搞好自查自纠工作。要认真组织治理整顿工作的检查验收,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标准,坚持质量,确保治理整顿工作不走过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方案》,对所辖乡(镇)和开发区的治理整顿工作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对验收不达标的地方,要限期整改。在整改时间,暂停受理当地建设用地报批、暂停下达建设用地指标。过期仍不达标的,要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在各县(市)区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市政府将于11月下旬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各地的治理整顿情况,各县(市)区政府要在11月25日以前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各地要努力巩固治理整顿的各项成果,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各项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土地管理的规范有序进行。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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