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决定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决定
|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5-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朝政发〔2005〕29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我市有林面积较大,林内可燃物丰富,气候干旱少雨,全年的森林火险等级较高,尤其是受传统习惯影响,人们野外用火现象严重,全市的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73号),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感
(一)增强对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森林防火事关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森林防火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抓好,为加强生态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指导思想。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森林防火工作,运用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突出执法监督,完善责任体系,推进森林防火监管体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
二、健全组织体系,进一步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水平
(三)加强森林防火组织体系建设。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保证必要的人员编制。各县(市)区都要建立森林防火指挥中心,配备防火指挥车和必要的通讯工具,形成较强能力的防火指挥体系。
(四)强化森林防火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固定值班室,确定值班人员,实行严格的值班制度。森林防火戒严期内,要实行领导带班。发生森林火灾时,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严禁瞒报、漏报、迟报。
(五)在各县(市)区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三、全面实施森林防火责任目标管理
(六)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和有林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是具体责任人。
(七)全面实施森林防火责任目标管理。县、乡(镇)、村要层层落实责任,签定森林防火责任状。乡(镇)政府要将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村,并列入村干部的岗位目标责任制;要引导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的形式,把防火责任落实到户,落实到智力不健全人的监护人。
四、积极预防,落实森林防火预案
(八)制定并落实森林防火预案。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较为完善的、可操作性比较强的森林防火预案,并按照森林防火预案规定的分工,将防火责任落实到位。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时,要立即启动预案,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灾级别投入灭火指挥;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作为第一梯队,要立即赶赴火场投入扑救;专业森林消防队作为第二梯队,要听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调遣,随时准备赶赴火场;其他职工群众作为第三梯队,帮助打烧防火线和清理火场或小火的扑救,不得参加大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严禁动员妇女、中小学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五、加大资金投入,保证森林防火工作开展
(九)切实加强森林防火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将森林防火基础建设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同级地方财力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森林防火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森林防火预防资金,扑火装备及森林消防队扑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建立森林火灾扑救补偿机制。森林消防队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费用,由森林火灾的肇事单位、个人给予补偿;火灾原因不清的,由林权所有者支付;森林火灾的肇事单位、个人或林权所有者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政府补助。具体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六、依法严格管理野外用火
(十一)加大对野外用火的管理力度。我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0月初至次年的5月末;森林防火戒严期为每年的3月15日至5月15日。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报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审批,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周围停止批准各种生产性野外用火。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上坟烧纸、烧碳、烧荒、烧秸秆,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可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十二)严厉打击非法野外用火行为。各乡(镇)护林大队在森林防火期内,要加大检查、巡查密度。各级林业、森林公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打击非法野外用火行为,对非法野外用火行为,要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森林火灾扑救能力
(十三)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各县(市)要建立三支以上专业森林消防队,龙城区建立一支专业森林消防队。每支专业森林消防人员不应少于20人,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和扑火器具。
林区各乡(镇)、林场都要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每支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人员不少于30人,配备必要的扑火工具。
各县(市)区和乡(镇)都要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实际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工具。
(十四)加强森林防火业务培训。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都要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专门培训一次,掌握森林火灾扑救的指挥技术,了解森林火灾的特点及安全扑火知识。森林防火期前,还要对专业与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实战培训一次。
八、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十五)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各中小学校要将森林防火知识列入教学内容,强化学生预防森林火灾意识。各类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宣传森林防火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
九、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追究和奖励制度
(十六)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追究和奖励制度。对因人为因素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或者因扑救森林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家森林防火方针、政策不落实,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要引咎辞职。对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得力,预防突出,措施落实、扑救及时,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朝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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