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处理安置原杨矿失业人员就业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葫政发〔2006〕18号

关于妥善处理安置原杨矿失业人员就业问题的通知

连山、龙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妥善解决原杨家杖子矿务局破产后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市政府于2000年2月28日下发了《关于安排杨矿1000名失业职工就业岗位的通知》(葫政发〔2000〕14号)。通知中要求:接收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到2003年合同期已满,为了使这部分人员稳定就业,市政府办于2003年4月14日下发了《关于继续稳定原杨矿失业人员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葫政办发〔2003〕18号),并要求对这部分人员要续签3年劳动合同。目前,合同期已满,为了妥善处理安置原杨矿失业人员就业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从稳定大局出发,继续做好原杨矿失业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凡已接收的人员,用人单位要继续与其签订3年劳动合同。

2、除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企业改制、破产确需裁减人员及严重违反厂规厂纪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安置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或不适应新岗位的需要,要进行岗前培训或调整使用。

3、用人单位要继续依法为安置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