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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妥善处理安置原杨矿失业人员就业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葫政发〔2006〕18号
关于妥善处理安置原杨矿失业人员就业问题的通知
连山、龙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妥善解决原杨家杖子矿务局破产后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市政府于2000年2月28日下发了《关于安排杨矿1000名失业职工就业岗位的通知》(葫政发〔2000〕14号)。通知中要求:接收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到2003年合同期已满,为了使这部分人员稳定就业,市政府办于2003年4月14日下发了《关于继续稳定原杨矿失业人员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葫政办发〔2003〕18号),并要求对这部分人员要续签3年劳动合同。目前,合同期已满,为了妥善处理安置原杨矿失业人员就业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从稳定大局出发,继续做好原杨矿失业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凡已接收的人员,用人单位要继续与其签订3年劳动合同。
2、除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企业改制、破产确需裁减人员及严重违反厂规厂纪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安置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或不适应新岗位的需要,要进行岗前培训或调整使用。
3、用人单位要继续依法为安置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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