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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处理居民失踪迷途的规定
| 颁布单位:上海市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70-0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处理居民失踪迷途的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一、凡本市居民迷途失踪,其关系人应即向当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报告,进行登记。
二、登记时必须详细说明失踪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面貌、特征、服装颜色、失踪日期、时间、地点及可能的去向等项。
三、如失踪人已被关系人自行寻到或自行回家时,关系人必须向原报告的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撤销失踪报告。
四、凡市民遇有迷途者,应即送交附近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处理。
1954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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