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居民失踪迷途的规定

颁布单位:上海市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70-0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处理居民失踪迷途的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一、凡本市居民迷途失踪,其关系人应即向当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报告,进行登记。

二、登记时必须详细说明失踪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面貌、特征、服装颜色、失踪日期、时间、地点及可能的去向等项。

三、如失踪人已被关系人自行寻到或自行回家时,关系人必须向原报告的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撤销失踪报告。

四、凡市民遇有迷途者,应即送交附近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处理。

1954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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