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流动人口登记领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调整流动人口登记领证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调整流动人口登记领证工作的通知(杭公治[2004]23号)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突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重点,拓宽流动人口服务工作内容,更好地为来杭创业、生活的流动人口提供便利,市局决定对流动人口登记、领证工作进行部分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因各种原因,户口无法迁入的外来婚嫁人员和在杭购房人员,可以不申领《暂住证》,只作暂住登记。
(二)暂住我市1年以上,无违法犯罪记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办理有效期限为3年的《暂住证》(绿色封面):
1、有固定职业(在同一企业工作2年以上),签订正规《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1年以上的;
2、参加社区(村)级以上志愿者组织的;
3、受到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
(三)同一县(市)范围内跨乡、镇流动的人员,由各县(市)公安局自行确定为流动人口或人户分离人员。
二、办理方法
(一)外来婚嫁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结婚证书和在杭一方户口簿,在杭购房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房产证明到现住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站)申报暂住登记。
(二)办理有效期限为3年的《暂住证》,除了具备申领《暂住证》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凭以下手续到现住地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站)办理。
1、有固定职业的流动人口,凭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办理。用工人员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由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办理;
2、参加志愿者组织的流动人口,凭区、县(市)级志愿者组织(协会)颁发的“杭州市志愿者证”及服务记录或社区(村)开具参加社区服务的证明办理;
3、受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流动人口,凭荣誉证书或有关证明办理。
(三)办理3年期《暂住证》的人员在有效期满后,须重新换领新证;在有效期内,因暂住地址变更需办理签证的,应将人员信息重新录入、提交。其中,“发证日期”、“登记日期”、“有效期限”栏,按原《暂住证》的相关信息录入。“发证情况”栏,选择“已发证”。照片只需对原《暂住证》照片扫描即可。同时,在原《暂住证》签证记录栏手工填写签证记录,加盖签证章。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指导,严格把关。此次对流动人口登记、领证工作进行部分调整,是继去年市局推出便民服务措施后的又一便民举措。各地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好派出所核查与管理服务中心(站)办证间信息的反馈,特别是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的查询、积累和反馈,既要把好发证关,又要提高办证效率。对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要做好解释工作。
(二)强化信息维护,突出工作重点。针对基层存在的人员信息采集不全,信息录入不规范的情况,市、区(县、市)业务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定期进行网上抽查。要积极引导基层民警把工作重心放在流动人口高危人群、重点人员的管理上来,落实函调、临时居住人员催办单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对重点人员的发现、管控能力。
(三)做好系统配置程序的修改和下载工作。各业务部门应配合科技部门在3月底前完成对系统配置程序上的修改、下载工作,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200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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